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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持有我市農業戶口的常住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低于我市一定時期內制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權獲得本辦法規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農村低保)。
第三條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前最低生活必需品的物價指數確定并公布。20*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確定為年人均693元。最低生活保障線在一定時期內隨物價指數的變化而調整。20*年農村低保年人均補助260元。補助標準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四條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范圍
第五條持有我市農業戶口的常住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農村低保待遇。
第六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和現役義務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使用移動電話、摩托車(或非經營性機動車輛)、空調、計算機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兩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三)經常出入餐飲、娛樂等高消費場所的,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承包土地(在校學生除外),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六)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七)子女條件較好,或有一個以上子女較富裕的;
(八)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測算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折合貨幣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資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有能力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
(六)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七)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十)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條個人申請。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申請,并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家庭成員中在企業工作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并附申請前一個季度的工資表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初審。
(一)村(居)民委員會在接到戶主申請后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三)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后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對村(居)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逐一調查、核實,并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審批。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完成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并委托鎮(街道)、村(居)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對象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申請的對象每年審核、審批一次,年底前完成審批工作,下年度元月份發放低保金。對已在冊的低保戶每年審核一次,符合條件的繼續享受,不符合條件的給予停保。
第十五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市、鎮(街道)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鎮(街道)一柜、一戶一檔;民政部門要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與本級財政按7:3比例分擔。
第十七條農村低保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管理,??顚S?,按季度實行“一卡通”發放。
民政部門按季度根據核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并附農村低保花名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至鎮(街道)“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鎮(街道)財政所在接到當期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將補助資金打入享受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十九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監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章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由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管理和實施工作。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農業、衛生、教育、物價、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市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