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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行實物配租、租金核減或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標準收取租金,或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出售。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低。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是民政部門確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已連續六個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三)市政府確定的特供家庭。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對象,按以下程序申請審批:
(一)凡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對象,持家庭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兩級)出具的家庭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向戶口所在區房改辦提出申請,由區房改辦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合格者,由區房改辦發給《*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三)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單位、無工作的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是否同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詳細理由和意見。
(四)申請人將填好的《申請表》交回所在區房改辦審查。區房改辦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資料一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區房改辦的申報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對象資格的核查和審批,經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會公示。
(六)對公示合格的申請對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發給《*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
(七)對取得《資格證》的申請人,按照政府年度確定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數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開搖號的辦法或指標到區、公開評定的辦法,產生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對象,發給《*市××××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認定證》。
(八)持有《認定證》的保障對象,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統一安排下,享受政府當年確定的保障政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在同等條件下,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條市住房保障中心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九條市住房保障中心將每年解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各界監督。
第十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要按年度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住房保障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一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長期拖欠房租的。
第十三條房管部門作出取消享受住房保障資格決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闡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市住房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