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了加強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整頓采砂管理秩序,規范采砂行為,維護江河流勢穩定,確保行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參照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水利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在我市境內的所有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包括挖砂、采石、取土)及其管理活動的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河流、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河道采砂活動應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公安、國土資源、交通、安全部門及沿江河的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對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規劃線確定。
第四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境內綿遠河從漢旺水文站以下為省管河道(*水發[20*]37號文規定),石亭江、湔江、青白江、凱江、以及綿遠河從漢旺水文站以上為市管河道,其余各干支流均為縣(市、區)管河道。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河道采砂規劃由河道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以河心為界的界河的《河道采砂規劃報告》,由該河段兩岸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編制,經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再向社會公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綿遠河城區河段的《河道采砂規劃報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和可采量。
第六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根據河道采砂規劃制定當年的河道采砂實施計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和實施計劃必須服從河道防洪整治規劃,充分考慮行洪安全,確保堤防和河道工程設施安全,以及河道內民堰引水工程的正常引水,實行年度采砂石總量控制。
第七條在下列河道禁止采挖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砂、采石、土等活動。
(一)市境*江干流,堤防內坡腳向河心50米;堤防外坡腳20米。
(二)跨河鐵路橋長100米以上的,上下游河段各500米;橋長100米以下的,上下游河段各300米。
(三)跨河公路橋梁、閘壩、渡槽、輸水涵洞、水利取水樞紐、輸氣管道、光纜等工程設施上下河段各200米。
第八條為了確保渡汛安全,每年主汛期內從6月10日起到9月30日止為河道禁采期。在禁采期內,停止河道內的一切采砂、采石、取土活動。采砂船只和機具必須撤離河道上岸。
主汛期外,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汛情有權責令停止一切采砂石活動。
第九條為了防止河道阻水,確保河道暢通,凡河道疏浚工作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界河段的河道疏浚,其方案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嚴格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杜絕暗箱操作。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買受人簽訂確認書和采砂合同。中標人或買受人簽訂采砂合同后,應當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繳納砂石資源費,并憑《河道采砂許可政》到工商、稅務、安監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每年的九月份為年度審驗時間。
第十三條《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載明業主姓名、采砂設備名稱和開采的種類、地點、時限、范圍,深度、作業方式以及開采量、棄料處理方式、深坑回填、安全注意事項、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等有關事項和內容。
第十四條采砂業主需要改變采砂許可證規定事項和內容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手續。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五條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的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出讓金應當依法上繳財政非稅收入歸集專戶,在按規定解交上級主管部門后,專項用于河道堤防維護和河道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下列行為屬違法行為:
(一)未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的方式取得采砂權的;
(二)未依法取得《采砂許可證》進行開采的;
(三)在禁采區或禁采期內,從事明令禁止的采砂、采石、取土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在禁采區以外進行采砂、采石或其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的;
(五)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范圍和管理要求在河道內作業造成危險深坑不及時回填,或者堆棄采砂石廢料影響河道行洪安全或工程引水的;
(六)無證采砂、采石或雖辦有《采砂許可證》,但采砂機械、船只不按規定時間撤離河道上岸,或者未按指定地點停泊而影響行洪安全的。
(七)拒不服從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管理或者暴力阻礙執法人員履行公務的。
第十七條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
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的規定,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在禁采期,采砂機械、船只未撤離河道,從而影響河勢穩定、阻礙河道行洪、危及河岸堤防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拒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或者暴力阻礙執法人員履行公務的,視其情節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