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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實現依法治城,優化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理》、《*省愛國衛生條例》、《*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縣城規劃建設區,其四址范圍是東起地稅局家屬院東墻,西至西一居民點西墻,南起雙星村藥用膠囊廠門前,北至東寨村路口,包括城區八村(西一、西二、西三、新勤、城關、南關、美井、永壽),也包括縣城建設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辦法所稱縣城管理,是指縣城內的市容市貌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市場、門店、攤點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單位門前“四包”管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等。
第三條在縣城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廠礦、部隊、門店、攤點、居(農)民和入城人員,都應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縣社區服務管理中心是縣城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縣城的綜合管理工作。社區服務管理中心下設三個社區居委會和兩個大隊。三個社區居委會即藥廠路社區居委會、新永路社區居委會、建設路社區居委會;兩個大隊即永壽縣市容監察大隊和永壽縣社區環衛大隊。各有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切實搞好縣城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條在縣城內設置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要征得城建、工商及市容監察大隊的同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否則,除限期整改外,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臨街建筑物不得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違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違者,除限期清理或拆除外,并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七條城區施工工程,其現場材料、機具要堆放整齊,建筑垃圾要及時清運,臨街工地要設置護欄或用圍布遮擋;停工場地要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違者,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外,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區建筑物、市政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宣傳品;確需懸掛的在指定地方有償懸掛。違者,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三章市場、攤點、門店的管理
第九條城建、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做好各類市場的規劃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個人進入市場開設門店、攤點,要按照城建、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規劃的行業區域,合法經營。違者,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嚴禁在劃定市場以外的街道兩側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不得店外店經營及占道經營。違者,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部門和市場經營業主要加大對市場內各類門店、攤點的管理力度,堅決取締流動攤點、店外店經營及占道經營。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城區環境衛生管理要科學規劃,分類合理,整體凈化,做到“三掃全保”,垃圾日產日清。
第十四條縣城主要街道、路段要設立垃圾桶,由社區環衛大隊組織專業隊伍清掃、保潔、清運。
城區各機關單位、住戶、門店要按照門前“四包”要求,做好衛生責任區的清掃和保潔。
市場管理部門或各市場經營業主要加強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市場內要設定固定的垃圾堆放點,各經營戶必須設立垃圾桶或垃圾箱,組織專人清掃、保潔,由社區環衛大隊負責有償清運。
第十五條城區八村、居民小區的環境衛生由各村委會或居委會對所轄區域的居民、農戶收取衛生費,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定點設置垃圾倉或實行垃圾袋裝化,由社區環衛大隊負責有償清運。
各機關單位及公共場所要指定專人負責衛生清掃、保潔,要設立垃圾桶或垃圾倉,由社區環衛大隊負責有償清運。
各機關單位、居民、農戶、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期交納衛生費及垃圾清運費。
第十六條每個公民要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違者,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飲食服務行業及門店(含攤點)必須有排水排污、“三防”(防塵、防蠅、防雨)、“三桶”(凈水桶、消毒桶、污水桶)設施,有“三證”(即衛生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健康證)、“一照”(即工商營業執照)。否則,不得營業。
第十八條城區內飼養家禽家畜,一律圈養,不得放養。
第十九條多層或高層建筑要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貯存設施,并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城區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拆遷申請,報城建及社區服務管理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嚴禁亂潑、亂倒、亂放置污水、垃圾。違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區垃圾實行定點堆放,定車定時清運,定場處理,嚴禁亂倒、亂堆、亂清運。違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關標準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城區工業鍋爐、生活鍋爐、機動車輛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有害氣體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違者,按照《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條客運、貨運、出租車的停車場(站、點)由交通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負責設置管理;農用車的停車場(站、點)由農機中心負責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管理;三摩、兩輪摩托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的停車點由市容監察大隊按城市規劃要求負責設置管理。
各類車輛的停放場(站、點)要制作明顯的符合交通管制的標志牌。各類車輛必須在規定的停車場(站、點)停放,禁止車輛亂停亂放。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堅決取締西蘭大街(永店路口至永甘路口)、新永路、藥廠路、正街沿街沒有場地的車輛修理門店。
第六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實施,縣社區環衛大隊承擔城市園林綠化管護工作,市容監察大隊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監察工作。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城區園林綠化的管護,適時澆水、施肥,及時整形、修剪,損壞的及時補栽。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縣城規劃綠地性質,或者破壞規劃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綠化設施。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嚴禁向樹下、花池、花園傾倒垃圾、污水或堆放物料。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單位門前“四包”管理
第三十條縣愛衛會全面負責城區門前“四包”的總體部署、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工作。社區服務管理中心負責轄區內所有機關單位、住戶、門店門前“四包”工作的落實管理,并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門前“四包”,即城區內所有機關單位、住戶、門店對各自門前實行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包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區沿街各機關單位、住戶、門店的責任區域,左右以本單位、住戶、門店各自的界墻為止,門前至街道中線,凡開設市場的,以市場四周邊緣范圍為界。
第三十三條包衛生標準是:門前及責任區,全天保潔,做到無垃圾、無痰痕、無煙頭、無果皮、無紙屑、無污水。
第三十四條包綠化標準是:責任區樹木、花壇、草壇等保持美觀、整潔,并定期刷新書裙。
第三十五條包秩序標準是:門前和責任區不擺放攤點,不亂堆雜物,不亂停放各種車輛,自行車、三輪車存放在保管站。對算命、卜卦及酗酒滋事者、精神病人、打架鬧事者,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包設施標準是:果皮箱、垃圾箱、垃圾周轉車雜物無外溢,位置固定,擺放正規,門店整潔、美觀,人行道路路面、果皮箱、垃圾箱、電桿等市政基礎設施無損壞。
第三十七條“四包”地域內所設市場中的攤位要擺放整齊,劃行歸市,場地干凈,無堆積垃圾,無污水。
第三十八條臨街各單位的主要領導是門前“四包”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含門店)的“四包”管理工作;各村委會、居委會的主要領導是各農(居)民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農(居)民戶的“四包”管理工作;各單位、住戶、門店的“四包”管理人員(住戶、店主)是門前“四包”的直接責任人,按照“四包”內容和標準,自覺履行職責;社區服務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是門前“四包”的直接管理人員,要按照“市民及行人守則”,對本轄區所有市民、行人進行宣傳教育,對違章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住戶、門店門前“四包”任務中,每漏丟一項內容的罰款200元。凡被市、縣電視臺、報紙等新聞煤體曝光批評的,每次罰款200元,在市、縣檢查、抽查中被通報批評的,每次罰款200元,并掛“衛生不合格單位”黑牌,取消“文明單位”評比資格或摘除“文明單位”牌匾,并在全縣通報批評。
第八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市政、公用設施包括:縣城所有道路、橋涵、路燈、電力線、通訊線、電信、郵政、廣播電視設施,各種管線、測量標志、排污渠、污水泵、站、廠、交通設施、市政設施、園林綠化、消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移動或損壞。違者,除賠償損失外,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確因建設和生產需要開挖和臨時占用路面時,須報經建設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在市容監察大隊備案,在環衛大隊交納占用挖掘費后,按照批準地點、面積和期限進行施工。同時,必須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范措施,并按期恢復。違者,除賠償損失外,由市容監察大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建設主管部門和環衛大隊批準,不得擅自在城區排水管道上連接通戶線,不得亂挖亂填或破壞排水系統。需要接戶者,必須在建設主管部門和環衛大隊辦理有關手續,交納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違者,由市容監察大隊處以交費2?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鐵輪車、履帶車等對城區路面有破壞作用的車輛,若必須經過城區時,應報建設主管部門及*、交警、交通部門會簽同意后,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于指定時間通行,違者除賠償損失外,并處實際造價的3倍罰款。
第四十四條凡需在縣城規劃建設專業貿易市場,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