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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堅持“全民抓創業、骨干抓提高、環境抓優化、政策抓落實”的工作方針,堅持發展與提高并重,在抓好總量擴張的同時,努力培植一批龍頭型、科技型、外向型的高效企業,培植一批能夠帶動特色產業快速膨脹的龍頭企業。
第二條縣內新建、擴建、技改等工業投資項目可享受縣招商引資同等優惠政策。
第三條現有非公有制工業企業,年入庫稅收(增值稅和所得稅)在10萬元以上,連續5年獎勵當年新增入庫稅金(增值稅和所得稅)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50%。
第四條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作為產業集群發展資金和全民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凡符合條件的均可申請,縣財政局、縣經濟委按相關辦法執行。
第五條將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產品開發、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納入縣項目庫,相關部門積極幫助企業向上爭取貸款、貼息等各類專項扶持、獎勵資金。
第六條縣經濟管理部門要會同質監、工商、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信譽評價機制,定期對重點企業評價信譽等級,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并依此作為政府重點保護、金融信貸授信、部門集中扶持的重要依據。企業等級AA及以上的由縣擔保中心優先提供擔保。
第七條積極支持各種大型專業性交易會、展銷會、研討會、行業協會年會到我縣召開,在場地、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凡參與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參加的重要展覽會,或參與由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類工商協會組織展覽會的非公有制企業,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八條各鄉鎮要依法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及建設用地置換獲得的用地指標,因地制宜地建設創業園區,引導各類創業主體進入創業園區,降低創業風險,提高創業成功率。
第九條建立完善縣級創業信息化服務平臺和輔導培訓中心,充分發揮政府服務職能,整合和運用社會資源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咨詢、人才培訓、開業指導、項目推介、申辦手續等服務。
第十條積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強與非公有制企業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創新金融產品,擴大服務范圍,主動與一批成長型非公有制企業建立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搭建融資平臺,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信貸投放。
第十一條非公有制工業企業需要辦理相關證照、證件時,除收工本費和縣以上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免收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辦理證照、證件需要企業提交驗資報告、評估報告的,相關部門不得強制指定中介機構,不得強制服務。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對非公有制工業企業產品質量檢驗,嚴格執行誰委托誰付費的規定,不得向企業轉嫁檢驗費用,商品、產品的抽查和檢驗,不得向企業收費,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由工商局負責,生產領域由質檢局負責。
第十三條規模以上非公有制工業企業由行政服務中心實行“扎口收費,一站式服務”。審批、收費項目除審批單位不定期在電視、廣播上公示審批項目外,其它項目可視為不需審批項目;除縣財政、縣物價局不定期在電視、廣播上公示收費項目外,其它項目企業有權拒繳。對縣經濟開發區、縣全民創業園、鄉鎮全民創業園實行封閉扎口管理。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對非公有制工業企業的各種檢查。各職能部門對非公有制工業企業的檢查須報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嚴禁以檢查為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除稅務部門按照企業納稅誠信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檢查外,一個部門對一個企業的正常檢查一年最多一次;對非公有制工業企業非涉及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一般性質問題,一律不準進行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各部門要規范部門行為,兌現部門承諾。由縣監察局、經濟委牽頭負責,積極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評議職能部門活動,每年組織評議一次,評議結果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縣投訴中心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辦理投訴案件,實行限時辦結、有獎投訴、舉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非公有制企業提出的投訴事項應在接到投訴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對投訴和舉報“三亂”行為經有關部門核實認定者給予重獎,投訴或舉報一例按“三亂”實際發生額5倍以上發給獎金,最高不突破2萬元,獎金由縣政府指令當事單位支付。對“三亂”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評先評優,并按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縣工業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