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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區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科學安排,統一調配。
第六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遵守建設單位與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的《文明施工合同》,已核準的處置車輛要有明顯標識。
第七條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公安、交警部門要確定專人積極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處置建筑垃圾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建筑垃圾管理應實行定人、定崗、定時、定路段、定責。
建筑垃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違反《*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