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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行為,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包括城市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電信、廣播電視、*交通、路燈、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三、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市發改、國土、經委、水務、人防、供電、電信、交通、城管、*、文物、廣電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四、地下管線建設及運營活動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誰監管”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原則。
五、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動態管理要求,適時組織管線普查、修測,并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編制各專業規劃,按規定批準后,納入集中統一管理。
六、管線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與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項管線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申辦有關規劃建設行政許可。
七、各類管線原則上必須敷設于地下,鼓勵和支持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材料的新工藝。
八、管線工程建設原則實行年度建設計劃預審制。為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合理組織管線工程建設,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第二年度管線建設計劃在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至市規劃局,需開挖城市道路的應依法申辦行政許可,并告知市市政處。
九、管線路由及工程實施方案應當委托有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其施工按要求實行有測繪資格的單位施工前放線、覆土前竣工測量等規定。管線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按規定要求,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竣工資料。
建設單位未經規劃許可或未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管線工程竣工資料的,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涉及管線遷移、改造的,由該管理權屬單位承擔遷移、改造費用。
十、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原則上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則上三年內不得挖掘。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在征得規劃、市政、交警等部門審核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