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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閑置土地處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
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閑置土地及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登記,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書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動工開發建設日期之日起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2個月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五)原劃撥的國有存量土地,使用權人無能力自行開發改造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定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選擇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無力開發建設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收購后作為政府儲備用地;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對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交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
(七)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依法征用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2個月內未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2個月以上未動工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閑置的,按照該宗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一3倍繳納荒蕪閑置費;連續24個月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政府儲備用地。
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的,超過規定動工日期6個月未動工開發的,應書面通知督促動工開發;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荒蕪閑置費;滿18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列為政府儲備計劃用地;滿24個月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作為政府儲備用地。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并依法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中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消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種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開發利用:
(一)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作為政府儲備用地并設定他項權利;
(二)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為農業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業用地。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第十三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十四條市轄縣閑置土地的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