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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建設工程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條公民有權對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及危害他人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企業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他必要條件,對可能危及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安全的必須進行防護。
第八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并滿足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業發現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能保障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當通過建設單位,向原設計單位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十條施工企業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許可證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備和產品。
第十一條’施工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工程技術和質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質量問題誘發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六條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八條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防護要求,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經有關部門批準儲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施工企業根據工程規模,在施工現場設立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員,并按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
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委托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于非經營行為的,可處以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落實或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術標準施工,對安全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立安全員的;
(四)施工現場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時,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術資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各類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對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