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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管理,保證市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我市各級政府投資(范圍以《*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惠府令第38號)為準)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外幣折合)或企業投資額人民幣2億元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環境質量、協調區域發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礎設施項目;
(二)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的高新技術項目、基礎產業項目和高科技農業項目;
(三)優化經濟結構的現代服務業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公共事業項目。
第三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分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和預備重點建設項目。
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年度計劃具備開工條件的新建項目,已列為上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續建項目和投產項目。
預備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本市中長期規劃和遠景規劃期內需要開展調研、論證和組織實施,但尚未完成前期報批工作、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市發展改革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綜合協調與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市重點建設項目領導責任制工作方案,編制市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協調管理,協助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定期向市政府匯報重點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并提出工作意見;
(三)組織申報列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工作,參與市特大建設項目的報批和籌辦工作;
(四)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信息庫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年度項目領導責任制,落實掛鉤領導、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明確工作目標。市政府副市長負責分管行業的重點項目,對項目建設負總責;各有關部門為責任單位,其一把手為責任人,負責抓好掛鉤項目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市相關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給予市重點建設項目支持和配合;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征地拆遷、移民安置、供電供水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保證其順利實施。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備重點建設項目每年確定一次。
第八條申請列入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向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書;
(二)發展改革、經貿、外經貿部門出具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確認文件。
第九條申請列入市預備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向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預備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書;
(二)項目法人注冊文件或項目籌建辦組建文件。
第十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備重點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序申報和確定:
(一)市有關部門和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建設項目進行收集、初審,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申請。
(二)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對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有關要求的項目組織調研、論證和篩選,并根據我市當前發展需要,提出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方案。
(三)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方案上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列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入選的市重點建設項目中選擇提出,報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備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應嚴格按國家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序規范報批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用事業、交通、環保、消防、電力、通信、燃氣等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業務指導,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業務辦理“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理時間。
第十四條市重點建設項目應按國家規定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等。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十五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每年應制定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年度投資計劃、建設內容、形象進度、工作措施等,并將材料報送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十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各項目籌備辦公室,應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協調指導,設立聯絡員,建立月報制度,按月份向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書面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掌握進展情況,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或報請市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及專項規劃,建立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將未來5年的擬建重點項目納入儲備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屬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總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收費標準的80%繳納;投資總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收費標準的70%繳納;投資總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收費標準的60%繳納。
(二)屬企業投資項目,投資總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收費標準的80%繳納;投資總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收費標準的70%繳納;投資總額在人民幣5億元以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收費標準的60%繳納。
(三)我市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用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單列上報省政府解決,不占用項目所在地用地指標;市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商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后上報市政府解決。供水、供電部門優先安排解決項目用水、用電問題。
(四)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財政部門優先安排建設資金;企業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需要銀行貸款并符合貸款條件的,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項目,其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幅度,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重復享受優惠。
項目投資額以發展改革、經貿、外經貿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確認的項目投資總額為依據。
第二十條市重點建設項目享受優惠政策,由項目單位在項目辦妥相關手續正式動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市重點建設項目享受優惠政策申請表》;
(二)發展改革、經貿、外經貿部門出具的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確認文件;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文件。
第二十一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優惠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發《*市重點建設項目享受優惠政策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市重點建設項目享受優惠政策通知書》,在項目單位申辦規劃建設相關手續時,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向項目單位計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辦理其他審批事項。
第六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考核。責任單位考核內容:組織領導、配套保障、協調服務、建設進度等四個方面;項目單位考核內容:工程進度、規范管理、工程質量、投資控制、資金管理、自主創新、安全生產、廉政建設等八個方面。
第二十四條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獎勵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對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目標管理,年度各項工作任務完成較好,成績突出的單任和個人,由市政府通報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騙取市重點建設項目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市重點建設項目資格,享受的優惠政策相應取消,并由市、縣(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限期追回優惠規費;項目單位不按時補交優惠規費的,其所有新上項目均不得享受市重點建設項目優惠政策,并在新項目報建時補交已享受優惠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單位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用地指標的,國土資源部門有權收回已安排的項目用地,項目單位所有新上項目均停止土地供應;項目單位弄虛作假,騙取銀行貸款的,金融部門有權收回貸款,將項目單位列入貸款黑名單,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責任部門和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