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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村務公開,加強村民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云南省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務公開堅持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以推行村務公開為內容,以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途徑,逐步建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良好運行機制,確保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推動新農村建設的全面發展和進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村民自治組織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序,將村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公布,并接受村民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紀檢、組織、財政、審計、農業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村務公開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村民的監督。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民主理財小組進行內部監督。
第六條村務公開的內容必須全面、真實、準確、具體,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應當分類逐項、逐筆公布。
(一)政務公開的內容
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計劃生育政策,土地征用、宅基地的申報、審批政策,征兵政策,定向考錄村干部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政策、條件及程序,新農村建設中的有關事項及落實情況等。
(二)村民自治事務公開的內容
村干部的職責及發展規劃和任期目標,工作安排、民主評議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村集體經濟立項、承包方案,新型農村醫療合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公益福利事業等。
(三)財務公開的內容
年度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債權債務,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扶貧救濟、優待撫恤、五保供養、低保款項、教育“兩免一補”款項,籌資籌勞、種植、養植補貼、退耕還林款物兌現,移民安置補助款物,其他國家補貼農民或資助村集體的事項等。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或場所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開張貼(掛)村務公開的內容;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公開村務。
第八條村財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法提出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第十條設立由3至7人組成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其職責是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審查村務公開的內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設立由3至5人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二條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要經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兩委”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兩組”要認真履行職責,工作程序要規范、措施制度要嚴謹、監督管理要有效。
第十三條堅持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明確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權利,規范村民代表會議的活動方式、活動程序和活動時間,制定議事規則和議事程序。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和少數人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決策程序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實行“一事一議”。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履行村級事務決策、管理、監督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村務公開日和村務公開接待日制度。對村民提出的質疑或質詢,村民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解釋或答復。
第十五條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公布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二)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重新審核有關財務賬目、憑證;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要真實、完整、規范。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務公開落實情況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考核的內容和獎懲的依據,并可把該項工作作為基層干部政績考核和考核評比民主法制示范村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村務公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政府有關部門受理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責令整改;經查證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
(二)揮霍、侵占、貪污集體財產的;
(三)非法向村民攤派或非法集資的;
(四)對提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或實施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對拒不實行村務公開的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對履職不用心、在職不盡責、年終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中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委會干部,村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程序予以罷免。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或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嚴重失職、引起村民不滿的,根據多數村民的要求,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撤銷其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或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資格。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