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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政府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出資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政府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并對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市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府出資企業享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章市國資委職能
第六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負責監督管理的國有資產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市國資委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二)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制度;指導全市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三)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全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七)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貫徹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擬訂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政府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八)依法對市以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宏觀指導。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應當依法維護政府出資企業的法定經營自主權,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市國資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并及時報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條市國資委根據授權,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下列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一條市國資委應當與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根據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嚴格執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政府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三條市國資委負責審批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條市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市國資委決定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有股權轉讓依法須報經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資、融資項目及對外擔保、收購行為,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報批或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審批政府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市國資委依法組織協調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市國資委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編制國有資產經營發展規劃;
(二)編制下一年度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
(三)與市國資委及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分別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
(四)向市國資委報告經審計的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報表以及國有資產變動事項;
(五)組織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統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六)審批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資產處置事項。其中,資產處置達50萬元以上或雖不足50萬元但屬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的,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產權交易監管、清產核資、資產損失認定與核銷、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市國資委協調處置政府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三條企業下列資產依法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形式對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以及用于轉增資本公積金的資本盈余;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四)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國有資本及其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
(五)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的自然增值,以及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資產的自然增值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國有資產擔保承擔投資風險借貸創辦的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凈資產或積累;
(七)依法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資產。
第二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按下列規定向市國資委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開辦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
(二)政府出資企業分立、合并及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組織形式變更、企業國有資產增減、出資人發生變動的,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
(三)政府出資企業撤銷、解散、破產或企業國有資產全部轉讓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由原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四)依法應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核準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嚴格依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中心,采取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進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并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國資委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制定政府出資企業監事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市國資委對派出的監事會實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誤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條政府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政府出資企業一定營運期間的經營效益及其經營者的業績作出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結論。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政府出資企業違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統計評價等有關規定的,由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市國資委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本辦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市國資委違反本辦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中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施行過程中上級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