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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區無線電收發信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無線電設備充分發揮效能,正常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全國大中城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劃分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國發[**]2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區、襄陽縣城以及襄陽縣馬集、雙廟、歐廟地區和劉集機場。
第三條無線電收發信區域分為居民集中區、收信區、發信區、無線電保護區和緩沖區,其具體區域劃分見附件1。
第四條為保證現有收信臺的正常工作,凡新建各類大中型長、中、短波電臺,散射站等固定無線電臺(站),都必須按規定建在無線電發信區內。
第五條設在居民集中區內的無線電發信設備的發射功率不得超過0.1千瓦,設在緩沖區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發射功率不得超過0.2千瓦。長、中波發信臺到達居民集中區邊緣的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200毫伏/米。
功率超過規定的既設臺(站),應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遷至發信區內。
第六條對設置地點有特殊要求的電臺,包括小型收信臺、雷達站、超高頻站、微波站、航空導航臺、廣播干擾臺以及公安軍事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必須設在居民區以內的電臺,經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無線電管理處)批準可設在居民集中區。
第七條無線電收信區保護要求:
(一)在收信區內,不得安裝長、中、短波無線電發射設備,高頻設備和干擾收信臺工作的電氣設備;中、長波發信臺到達收信臺技術場地的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100毫伏/米。
(二)短波發信臺技術區邊緣到收信臺技術區邊緣的的最小距離(不定向天線)為:
發射功率
最小距離(公里)
1、0.2-5千瓦
4
2、10千瓦
8
3、25千瓦
14
4、120千瓦
20
5、120千瓦以上
20以上
第八條收信臺技術區邊緣與各種干擾源的最小距離:
干擾源名稱
最小距離(公里)
(一)汽車行駛繁忙的公路
1.0
(二)電氣化鐵路和電車道
20
(三)工業企業、大汽車場
3.0
汽車修理廠、拖拉機
站及有X光設備的醫院
(四)架空通信線在定向接收天線的主向1.0
(五)架空通信線在其它方向
0.2
(六)輸電線電壓在35千伏以下
1.0
(七)輸電線電壓建在35至110千伏
1.0-2.0
(八)輸電線電壓超過110千伏
2.0以上
(九)高壓變電站
1.5以上
(十)電焊機
0.5-1.0
(十一)電動機械、發電機械
0.2
第九條發信臺技術區邊緣至高壓輸電線或架空通信線的最小距離
第十條在收信區周圍,新建高大建筑物時,以收信區天線設備邊界以外1.5公里處為計算,高度不得超過仰角5度。
第十一條收發信區周圍從天線地錨邊緣向外延伸50至100米,不應建立排放煙塵氣體較多的工廠企業(如水泥廠、化工冶煉廠、炸藥庫、油庫等),以免腐蝕無線電設備,降低絕緣程度,增加高頻損耗,影響通信效果。
第十二條對**飛機場凈空保護要求,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重新頒發(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38號)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在歐廟、望城崗無線電保護區內的無線電收發信臺(站),可暫時維持現狀,但不得再增加設備數量和增大發射功率。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搬遷至收發信區內。在未搬遷之前,規劃管理部門在安排建設工程時,要保護其正常的工作環境。
第十四條產生無線電波輻射可能對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的工程設施,其選址定點應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由規劃管理部門和**市無線電管理處協調確定。
第十五條居民集中區內既設的高頻電爐、高頻熱合機、高頻理療機等非無線電設備產生的無線電波幅射,對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設備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船舶的安全運行危害時,必須停止使用。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而造成無線電干擾,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市無線電管理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肇事者予以處罰;當事人對其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無線電管理處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