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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做好鄉鎮自聘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自聘工作人員一律實行合同聘用制,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序列,不屬行政事業編制人員。
第三條鄉鎮負責與本鄉鎮所屬自聘工作人員簽定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并由市人事勞動部門辦理鑒證手續,合同期滿后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續聘或解聘。
第四條鄉鎮自聘工作人員由鄉鎮負責統一管理和使用,工作崗位由鄉鎮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統一安排和調配。鄉鎮自聘工作人員不擔任行政職務。
第五條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鄉鎮自聘工作人員的工資為670元/月,由市財政撥付至鄉鎮統一發放,自*年1月起實行,以后根據海南省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再浮動40%,重新確定工資水平。在此基礎上,各鄉鎮可根據實際給予自聘工作人員部分生活補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條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規定,鄉鎮自聘工作人員按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標準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金(繳納標準如與國家規定相抵觸,按國家規定執行),鄉鎮自聘工作人員工資標準高于我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60%,按實發工資標準計繳,單位部分由市財政負擔。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鄉鎮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個人應繳納部分由鄉鎮從自聘工作人員工資代為扣繳。
第七條實施嚴格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第九條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確定為"不稱職":
1.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曠工累計30天;
2.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的;
3.因工作失職或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發生的;
4.不服從領導,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擾亂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
5.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紀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7.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緩刑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條年度考核情況存入鄉鎮自聘工作人員個人檔案,由市委組織部統一建檔管理。鄉鎮自聘工作人員每年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對當年考核不稱職的,按合同規定予以解聘,對考核為優秀的,由鄉鎮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實行考勤登記和誡勉談話制度。鄉鎮自聘工作人員實行上班簽到考勤,鄉鎮每季度將考勤記錄報送市委組織部備案。同時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進行誡勉談話,并報市委組織部。
1.工作時出勤不出力,對工作不負責的;
2.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辦事拖拉,工作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違反工作紀律的;
4.一年內連續曠工3至15天或累計5至30天或累計請事假超過30天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違內紀律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市公開選拔村干部工作方案〉的通知》(東辦發〔*〕6號)和《關于做好下派的百名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東組字〔*〕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