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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方案所指的工作創新是指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價格調控、價格管理和服務、價格管理機制體制、價格理論、價格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創新思路、創新方法、創新模式、創新機制和創新實效等。
第二條評選對象。本方案適用于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工作發展提出創新建議、作出積極貢獻的創意行為和工作成果的我市各級物價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物價機構和個人。
第二章評選原則
第三條評選活動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前瞻性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有充分的前瞻性思考,符合黨和政府對物價工作的要求和物價形勢能持續不斷地發展推進。
(二)創新性原則。在繼承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在全市物價系統工作領域中屬于首創,具有典型性和影響力,可形成示范效益。申報項目必須具有創新性,體現首創精神,包括原始性創新,繼續性創新和應用性創新。
(三)、特色性原則。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實踐,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能夠和物價工作體現不同層面、不同地方的工作特點。
(四)效益性原則。申報項目必須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公開性原則。評選的對象、條件、程序等要向社會公開,評選活動要組織和動員全物價系統單位和個人廣泛參與,接受社會的監督,確保評選活動公平公正。
(六)實用性原則。堅持結合實際,務求針對性,增強可操作性。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四條設立*市物價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由市物價局局長麥馬佑任主任,副主任由張德讓、許燕華、陳建強、莫玉寬、宿銀龍、曹國芳、羅康生、吳程偉擔任,成員由各縣(市、區)物價局局長及市物價局各科室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法規與調控科,負責評選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受理異議并開展調查。
第五條市物價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職責是:評出符合工作創新獎條件單位和個人,宣傳推廣獲得工作創新獎項和個人經驗做法;對工作創新獎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創新獎評審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評選條件
第六條物價工作創新獎授予評選年度在經濟、社會實踐中以科學理論、科學方法和科學體制實施創新、為推動我市物價工作或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堅持解放思想,并轉化為推動價格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成效顯著的;
(二)破解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價格熱點、難點問題,并取得明顯成效的;
(三)利用價格政策增加財政收入,效果顯著的;
(四)利用價格政策減負,效果突出的;
(五)利用價格政策促進重點項目和社會某項事業發展,成效顯著的;
(六)物價管理工作,全省沒有開展的,本市開展成效顯著的;
(七)全省開展的,本市開展效果最好,獲省級以上獎項,并推廣經驗,有突出成效的;
(八)在價格調控、價格管理、價格服務、價格檢查等方面創出一流實績,打造全市、全省、全國性工作亮點的;
(九)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省物價局領導以上批示推廣經驗的;
(十)在省物價工作會議上(含物價部門專業會議)作經驗介紹,或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肯定并予以推廣的;
(十一)被中央、省級物價媒體或其他社會媒體推介報道并對*物價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
(十二)創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對策建議,被市委、市政府、省、市物價局采納,并在工作中取得明顯成效的;
(十三)有建議性意義的調查報告或理論文章,并獲省級以上獎項或媒體刊登。
(十四)創新工作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七條申報項目須是申報期限之前已經取得實際成效的,同一項目不重復授獎。申報項目必須為評選年度的創新項目或當年獲國家、省推廣(獲獎)的項目。
第五章評選程序
第八條*物價工作創新獎每年度評選一次,評選時間是次年的第一季度。程序如下:
(一)申報。物價創新獎的項目由所在縣(市、區)物價部門或企業物價機構統一推薦,市物價局推薦市直以上單位、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及個人項目的組織申報,或不符合在各縣(市、區)物價部門、企事業物價機構申報的項目。
(二)申報材料。各申報單位或個人需向市物價工作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物價工作創新獎項目申報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簡介材料(各一式三份)。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附電子版本):項目名稱;項目交辦單位和參加單位;項目實施的主要內容介紹(附800字以內);項目評價(指項目的創新性、意義)、主要經驗、主要成效在省內、國內的地位及已經或可能取得的成果。已獲獎項目要提交證明材料。
(三)初審。市物價創新工作獎評審辦公室收到材料后,進行審核和初選,按2:1的比例提出候選擬獎項目12個(若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不足10個,則按實際申報項目組織評選)。
(四)候選項目公布。通過文件或媒體形式公布候選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取得成效。
(五)評審委員會評審。召開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確定評審等次和名單。
(六)擬獎公示。市物價工作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擬獎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
(七)呈報審批。公示完畢后,由市評審委員會報市物價局黨組批準。
第九條創新工作情況列入單位干部實績考核內容,并作為單位評先和干部使用、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評選時間及獎勵
第十條創新獎由市物價局頒發獎狀、資金或獎杯。也可以同時獎勵外出學習、考察機會。獎項共分四個等次:創新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創新特等獎1名,獎金5000元;
創新一等獎2名,獎金3000元;
創新二等獎2名,獎金2000元;
創新三等獎1名,獎金1000元。
凡創新工作思路、方法在全國領先或在國家級獲獎的,具有全國性指導意義的為創新特等獎,省級以下的為一、二、三等獎。
以上獎項若符合申報條件的對象不足,允許空缺。
第十一條每年7月1日前后由市物價局召開頒獎大會,對獲獎單位進行表彰。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申報單位、個人和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經查實,給予通報批評,對已獲獎的要撤銷獎勵,收回獎金和獎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