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義務教育教學質量監測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與改革的決定》精神,保證《*市義務教育階段教學質量管理方案》的全面實施,大面積提高我市中小學的教學質量,制定本辦法。
一、測評原則與要求
(一)測評工作以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為依據,主要遵循以下四個原則:一是科學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二是單項測評與綜合測評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形成性測評與終結性測評相結合的原則,四是自評與他評相結合原則。
(二)測評工作由市教育局組織進行,每年測評一次。縣(市、區)教育局也要按照《*市義務教育階段教學質量管理方案》的要求及本《辦法》制訂好鄉鎮和各類初中、小學的教學目標,建立獨立的評價體系,抓好每年一次的自評工作,并將自評報告及測評結果于學年結束前報市教育局。
(三)市級測評結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學校、縣(市、區)教育局公布,縣(市、區)級測評結果向鄉鎮人民政府、轄區內中學、中心小學公布。
二、測評項目與測評方法
(一)教學管理
1、測評項目
(1)對上級教育管理部門有關教學及教學管理要求的了解情況。
(2)縣(市、區)、鄉鎮、學校教學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健全情況。
(3)各類學校教學工作計劃的制訂與執行情況。
(4)縣(市、區)、學校學期和學年教研計劃的制訂與實施情況。
(5)縣(市、區)、鄉鎮、各級各類學校各學段、年級教學目標系統的建立情況。
(6)縣(市、區)、鄉鎮教育管理部門、學校對教學工作的督查、指導情況。
(7)縣(市、區)、鄉鎮教育管理部門、學校逐級實施的教學質量監測評估情況。
(8)縣(市、區)、鄉鎮教育管理部門、學校各級教學質量測評結果的統計、使用情況。
2、測評方法
(1)查閱縣(市、區)教育局和部分鄉鎮、學校的有關檔案資料。教學管理機構要求功能齊全,網絡完整,活動經常;教學教研工作要求有學期、學年計劃,有活動記錄;學校對教學工作實行每學期一次的測評,縣(市、區)、鄉鎮對下屬單位的工作實行每學期一次的督查、指導,每年一次的測評。工作末開展或無案可查的不給分,已開展的按程度,分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打分,其中各檔次單項分值比例是:好90~100%、較好80~90%、一般70~79%、較差69%以下。
(2)問卷調查。按程度(結果)打分。
(二)教學能力與水平
1、測評項目
(1)對國家有關教育、教學的政策、法規的熟悉情況。
(2)對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材的理解程度。
(3)教學基本功。
(4)課堂教學水平。
(5)教研能力。
2、測評方法
(1)抽考同級同類學校中部分領導,測評對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主管學科的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教材的理解及掌握情況。
(2)在同級同類學校中抽考部分學校的教師,測評對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以及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教材的理解情況。
(3)定期舉行教學基本功、優質課、說課、課件制作等教學比賽,以測評教師的課堂教學能力與水平。
(4)定期評選優秀教學論文、優秀教案、優秀藝術作品、優秀單元或學段水平測試題,測評教師的教研能力。
(三)教學質量
1、測評項目
(1)單元教學目標完成情況。
(2)各年級學生學力水平。
(3)初中畢業水平考試情況。
(4)初中升學考試情況。
(5)學生特長發展情況。
(6)學生鞏固情況。
2、測評方法
(1)學生人數以學年初人數為基準進行教學質量測評,學籍有變更的要及時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2)用市教育局編制的單元檢測試題在全市同一類學校的同一學段、同一年級、同一科目中測評學生對單元教學目標的完成情況。
(3)在全市同一類學校的同一學段、同一年級、同一科目中進行學期或學年考試抽查,測評學生的學力水平。
(4)在全市初中畢業水平考試中測評學生的畢業水平。
(5)在全市初中升學考試中測評學校與縣(市、區)的辦學水平。
(6)在學生的各類競賽中測評學生特長發展情況。
(7)從在學登記和小學入學與畢業人數、初中入學與畢業人數兩個方面測評學生鞏固情況。主要指標是小學六年、初中三年的保留率和中小學的一年鞏固率。
三、測評要素與權重
(1)測評項目列三大項十九小項,共300分。其中第一大項“教學管理”的第一項13分,第二項10分,第三項13分,第四項12分,第五項12分,第六項13分,第七項15分,第八項12分;第二大項“教學能力與水平”的5個小項各20分;第三大項“教學質量”的第二、四項各20分,其余小項各15分。
(2)對每一大項的評估無論小項增多或減少,大項總分值不變,小項分值在評估前作適當調整。
(3)小項的分值由小項評價的具體項目平均分配。
四、評獎項目
(一)教學工作優秀獎。獎勵在測評中總成績排前兩名的市直學校、排名前三名的縣(市、區)教育局、排前三名的縣(市、區)重點中學。
(二)初中畢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成績優勝獎。獎勵在畢業或升學考試中成績排前10名的鎮中心初中、排前10名的面上初中,排前10名的完全中學(職業技術學校)。
(三)教學工作進步獎。獎勵在教學質量測評中成績比上一年度提高兩個或兩個以上排名位置的市直學校、縣(市、區)教育局、縣(市、區)重點中學。
五、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二)縣(市、區)教育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縣(市、區)的實施辦法。
(三)市或縣(市、區)組織的單項測評,獲同一級別測評中最高成績的單位,該項目滿分,其余單位在同一單項的得分按所占項目測試最高成績的比例計算得分。
(四)師生參加的各級各類競賽,均按縣(市、區)或學校教師、學生人數的比例分配名額;未經測評單位批準而人員缺額的,按足額人數計算平均分。
(五)對在市同一層面測評中成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90%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連續兩年總成績排位倒數末位的,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調整主要領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