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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我市國有企業出讓股權,吸引新的投資主體,對國有企業進行收購、兼并、控股、參股或租賃經營,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步伐,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新投資主體是指本企業之外的境內、外各種經濟實體或個人(含外國、港澳臺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海外華僑)。
二、新投資主體對國有企業控股51%以上,并接收原企業職工70%以上的,以新投資主體的資金投足前一年為基礎,其新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屬我市收入部分,可參照《*市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湛府[*]47號)執行。
三、新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收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如發生注冊資本變動、公司名稱變更等涉及到工商登記的,原則上按變更登記標準收費,增加注冊資本的,只收取增加部分的登記費。
(二)國有企業嫁接新投資主體資金的各項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收費,均按國家、省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凡規定有幅度的收費項目,均按最低標準收取。
對違反規定的收費,企業有權拒交,并可向有關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投訴。
四、新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后,*市賦予原國有企業的各種優惠待遇繼續保留。
五、國有企業嫁接新投資主體的資金,其建設用地按成本價出讓,減半收取征地管理費,項目的土地出讓金,屬市留部分可分期緩交,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國有企業嫁接新投資主體資金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如該企業的土地屬國家劃撥的,國土部門應對轉讓部分的土地按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六、市各職能部門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依法辦事,對國有企業出讓股權所申辦的事項不得推諉。因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影響甚至妨礙國有企業招商引資的,經查實后,由有關主管部門追究該部門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國有企業與新投資主體洽談投資項目時,必須積極熱情,并如實反映企業現有條件,向新投資主體無償提供咨詢服務。
八、新投資主體有意與國有企業洽談合資、合作經營、參股或整廠收購時,國有企業必須積極配合,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早介入,參與洽談和決策。國有企業決定放棄時,必須先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放棄。國有企業擅自拒絕新投資主體投資,錯過改制機會的,應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九、國有企業向新投資主體轉讓股權后,派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不能與新投資主體合作共事的,要及時依法更換。
十、國有企業吸收新投資主體后,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除享受本試行辦法規定的待遇外,同時享受國家、省和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政策。
十一、市有關職能部門要每年公布國有企業出讓股權招商引資項目。
十二、國有企業出讓股權的具本方案,可根據特殊情況,專門報批作個案處理。
十三、本試行辦法在執行期間,如與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試行辦法由市外經貿委會同市體改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