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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審批、核準、備案權限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屬省、國家備案、核準、審批的投資項目按省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備案申請材料中應包含項目的節能設計規范、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建筑、設備、工藝合理用能、能耗指標,建設和生產采取的節能措施、節能效果、能源單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局、經貿局(以下統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市經貿局負責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市建設、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節能評估是指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節能評估單位(以下簡稱“咨詢機構”),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能源耗費情況以及采取的節能管理措施情況進行專業論證和評價,并提出評估意見的行為。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申請報告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的合理用能情況和節能管理措施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
第七條節能評估和審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則,結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工作,依據國家、省和市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進行。
第八條咨詢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節能評估。咨詢機構應實施節能評估回避制度,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分析篇(章)的單位和人員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節能評估工作。
第九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咨詢機構庫,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
節能咨詢機構庫應當分級分專業建立。入庫的咨詢機構應當具備專業工程咨詢資質,入庫機構名單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經貿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節能評估意見對項目節能分析篇(章)進行審查,并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統一設置專門的節能分析篇(章),分析項目能源消耗情況并提出節能措施。對未按規定編制節能分析篇(章)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不予受理審查申請。
第十二條節能分析篇(章)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標準;
(二)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所遵循的節能設計規范;
(三)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建筑、設備、工藝合理用能分析;
(四)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能耗指標分析;
(五)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分析;
(六)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采取的節能措施;
(七)項目節能效果分析;
(八)工業項目還應對生產的用能產品的能源單耗水平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節能分析篇(章)的編制單位,必須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單位的資質等級相一致,原則上由同一研究機構編制或同資質等級的專業節能研究機構編制。
第十四條節能評估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評估必須具備的內容。
對政府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節能審查前,委托咨詢機構進行節能評估。
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不需評估的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原則上可不進行節能評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節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進行節能審查。但生產過程中年綜合耗能折合2000噸標準煤以上(含本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單體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本數)的公共建筑項目應進行節能專項評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在節能審查前,按照規定委托咨詢機構提出節能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專業對口以及節能評估機構專業資質不低于節能分析篇(章)編制機構專業資質的要求,在節能咨詢機構庫中,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委托評估的咨詢機構。
前款規定的程序,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經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需節能評估費用,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工作咨詢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節能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二)項目用能總量以及用能種類和結構是否合理;
(三)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單位建筑面積、設備、工藝和產品的能耗是否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以及有關能耗指標是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者國際先進水平;
(四)項目設計是否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節能新技術,耗能結構(建筑維護結構等)、主要用能工程(動力、空調通風、電氣照明等)節能設計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規定需要評估和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我市合理用能標準以及節能設計規范,結合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評估意見,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批復中,明確提出節能審查意見。
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節能分析篇(章)應當進行節能評估而未評估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未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嚴格執行強制性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第十九條用能工藝、設備及能源品種等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核定能源消耗總量10%(含本數)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所屬單位應當向原負責審查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重新報送有關文件和材料,進行節能審查。
第二十條節能審查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相結合,在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同時進行審查,不延長辦理時間。
第二十一條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將節能分析篇(章)的節能審查意見作為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初步設計不符合節能審查意見的,不予批準;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節能審查意見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項目建設不符合節能審查意見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建立節能評估和審查信息共享機制,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節能評估和審查相關情況通報給節能減排主管部門和建設部門。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落實節能措施和節能方案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節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已批復的節能措施和節能方案的建設和生產行為,或未按節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停工或停止生產并限期整改,同時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節能措施和節能方案作為項目驗收的必備內容,沒有按照節能措施和節能方案建設的項目不能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節能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導致節能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限定3年內不得參與節能評估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違反本細則規定,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而未評估的項目予以批復的,或者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建設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