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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世界高技術產業迅猛發展的形勢,從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長期需要出發,為促進科研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國家計委將在若干重點高技術領域,有重點、有步驟地繼續建設一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為規范工程中心的建設管理工作,特制訂本指導性意見。
第二條組建工程中心的指導思想是:以"科技成果產業化、運行機制企業化、發展方向市場化"為核心,采取機制創新與技術創新并重的方針,通過建設高水平的創新與產業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創新與產業化團隊,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套技術和工藝,縮短技術轉移和推廣應用的周期,推動傳統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加快高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市場需求,針對產業發展的重點,將具有重要及長遠市場價值的重大科研成果進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開發,消化、吸收和集成創新引進的先進技術,基本完成產業化開發的全部過程,為產業化規模生產提供成套成熟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并能不斷地推出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推動國際合作與交流;培養高水平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才;為行業和相關領域的發展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四條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則:以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重大科研成果的進一步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為任務,以市場為導向,以優勢科研機構、強勢企業為主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公司制企業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條工程中心應具備的主要特點:工程中心總體上要通過優勢組合,形成不斷技術創新的能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產業化能力;工程中心運行機制要實現完全的企業化,工程中心發展方向要實現市場化和國際化。
1、工程中心要在該領域中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技術創新、研究開發的能力和設施及人才隊伍;
2、工程中心要在該領域中能以市場為導向,進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研究開發;要在該領域中具有國內一流的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3、工程中心要在該領域中具有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確保科研成果通過工程化和產業化研究開發向規模生產的轉移,完成產業化過程;
4、工程中心要在該領域中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工程設計、咨詢、評估及建設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該領域中具有對技術、產品、工藝、裝備等持續不斷創新與消化國外先進技術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條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國家計委研究確定組建工程中心的領域范圍,并采用文件或公告形式。
第七條申請建設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計委在有關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領域;
2、具有明確且可行的發展思路、發展戰略與經營方針;
3、在該領域中有優勢的、系統的、扎實的科研開發與產業化工作基礎和特色;
4、已有一批具有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5、已有進行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所需要的部分裝備和基礎設施,并能夠為工程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條件;
6、具有強烈市場意識和產業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術帶頭人,在該領域有一支結構合理、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素質較高的技術隊伍;
7、具有符合該領域發展要求的工程中心運行機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
8、具有培養高層次研究開發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條工程中心立項采用公開招標、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的方式遴選。評審的重點是:(1)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領域的當前和長期市場價值評價,對產業發展的推動作用評價);(2)申報單位條件(科研開發與產業化工作業績、特色和持續發展能力,技術開發、系統集成與產業化隊伍能力,經營及管理班子能力,資金籌措能力);(3)方案可行性(目標任務的合理性與可行性,發展思路與經營計劃的可行性,建設方案的可行性,運行機制的合理性)。
第九條工程中心的組建形式:國家鼓勵由該技術領域中的優勢科研單位(大學)與該產業領域中具有產業強勢的企業以及社會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組建。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組建形式,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單位必須有資金、資產、技術、人才等實質性的投入。
第十條工程中心采用"先組后建"(先組成項目法人,后建設工程中心)的方式。即在申報工程中心項目建議書時,應明確工程中心項目法人的組成方案;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在完成項目法人(項目公司)的注冊后,由新組成的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可研編制機構編制工程中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依托某一單位組建工程中心的,也應注冊成立獨立的工程中心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的立項程序:由擬籌建工程中心的單位共同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的項目建議書(格式見附件一),經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組織專家評審及現場考察,并經綜合研究后批復立項;工程中心的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可研編制機構編制工程中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見附件二),經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組織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并提出項目評估報告,必要時國家計委將請有關部門提出項目審查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專家論證并提出論證結論,經國家計委綜合研究后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大型企業。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工程中心項目申報和項目管理,并對工程中心的組建負有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建設所需資金采用以科研單位投資、企業投資和社會投資為主,國家投資、部門投資和地方政府配套投資為輔的原則籌措落實。國家投資不采取定比率安排的方式,視具體項目情況在立項時初步研究確定,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最后確定。工程中心的每個股東在公司注冊資本金中的現金投入一般不低于500萬元。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建設投資中國家安排的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工程化、產業化研究開發所需的設備、儀器;建設工程化的驗證環境、測試條件和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引進技術和軟件、人員培訓等。具體用途將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做出明確規定。國家安排的工程中心建設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建設采用項目資本金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法人對工程中心建設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要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安排落實所承諾的建設條件,并對項目的建設進行監督、協調和管理。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如對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調整,須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建設超概算的投資由項目法人自行籌措解決。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建設實行年度檢查和中期評估制度;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要及時處理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對于組織建設不力或產業化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國家計委有權及時調整或終止工程中心的建設,并收回國家的投資。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對項目法人提出的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并向國家計委提出驗收申請報告。國家計委委托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專家,按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驗收大綱》(另發)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設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待工程中心建成并通過驗收后由國家計委再行正式授牌命名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條工程中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同時設立工程中心主任(由總經理或負責技術發展的副總經理兼任)和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咨詢機構,工程中心主任任技術委員會主任。技術委員會成員由本領域的科技界、企業界專家組成,由工程中心董事會提名聘任。技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期滿后可適當更換部分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