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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對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權,進一步加大監督工作力度,提高監督工作水平,增強監督工作實效,參照市人大常委會《跟蹤監督工作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跟蹤監督工作的范圍,主要有:
㈠鎮人大作出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㈡鎮人大會議審議鎮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
㈢鎮人大會議審查鎮財政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
㈣鎮人大開展工作評議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
㈤鎮人大在開展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參觀視察活動中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
㈥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
㈦鎮人大認為有必須進行跟蹤監督的其他相關事項。
二、需要進行跟蹤監督的具體事項,由鎮人大會議或者鎮人大作出決定,并由鎮人大辦書面通知被監督的單位。鎮人大對某個問題進行跟蹤監督,應當做好相關調查核實工作,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見或者建議。
三、被監督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鎮人大的跟蹤監督,并在規定時間內向鎮人大報告執行或者辦理情況。不能按時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鎮人大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有關執行或者辦理情況報告。對不通過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在下一次人大會議上重新報告。
四、對于不提交,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交執行或者辦理情況報告,執行或者辦理工作不落實,或者敷衍塞責的單位,鎮人大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被監督單位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