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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的審查。
第四條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程序進行。既要防止屬于國家秘密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被違法違規公開,又要防止以保密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第五條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組織、機構應當協助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責任及工作程序,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范疇。未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查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政府信息。
第七條保密審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對信息內容是否可以公開提出擬定意見,送交處(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對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該說明理由和依據。
(二)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關處(科)室應當向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交本處(科)室負責人和單位分管領導的審查意見,以及政府信息擬公開的時間、形式和范圍。
(三)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接到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文本后,應明確專人進行審查,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
(四)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外政府信息。
第八條保密審查應重點對本業務系統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把關,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九條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經保密審查后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后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先征求本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組織、機構的意見,或者請示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
仍然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提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及內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或者不可以公開的依據或理由;
(三)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或者保密組織、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對行政機關提交的確定申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組織、機構的職責:
(一)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指導做好本行政機關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的確定和管理工作;
(二)對本行政機關定密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對定密不當或應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三)定期對本行政機關已確定密級的政府信息進行清理,依法做好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
(四)對政府信息公開中發生的泄密問題,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中發生的泄密案件查處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的職責: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對行政機關提出的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確定;
(三)對行政機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泄密問題應當立即責成有關行政部門采取補救措施,并視情節輕重,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或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不履行保密審查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組織和團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