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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院行政執法工作,明確執法責任,強化執法監督,確保衛生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為“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負有衛生行政執法職能的科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衛生行政執法是指我院依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在本鎮轄區內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職能,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做到合法、準確、公開、高效、廉潔。
第五條本院根據實際需要,為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提供必要經費、技術手段和其他條件。
第六條行政執法工作要主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二章執法責任人及各科室職責
第七條院長是本院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副院長是本院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對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負分管責任。
各執法職能科室的主任是本科室行政執法主管責任人,對本科室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負主管責任;直接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直接責任人,對本人的行政執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各行政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的執法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負有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屬于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九條醫務辦公室及護理辦公室職責:負責醫政、護理和中醫、紅十字會等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在我鎮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負責醫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醫政、護理和中醫管理的衛生行政應訴工作。
第十條防保科職責:負責公共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母嬰保健等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在我市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負責以上各類執行人員的培訓、食品衛生監督員聘任考核及執法證換證工作;負責公共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母嬰保健等衛生行政應訴工作。在上級領導下,承擔對公共衛生、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受理衛生許可和執業許可的申請;負責對衛生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參與對危害公共衛生的中毒事故、醫療事故、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
第三章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要求
第十一條各負有執法職能科室或局委托執法單位應依照本實施辦法建立和實施本科室、本單位的崗位執法責任制,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明確其執法職責、執法內容、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執法應以市衛生局委托的名義進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積極履行職責,進行經常性衛生行政監督檢查,維護本轄區正常秩序。各種執法行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隊伍法定的職責、權限范圍;
(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必須準確、有效;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牽涉到技術問題必須經過技
術鑒定;
(四)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五)處理適當。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或調查取證時,必須做到:
(一)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參加,著裝整潔、佩戴執法證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二)按規定程序做好詳細的現場筆錄和收集有關證據,需要采集鑒定檢驗樣品的,應當填寫產品樣品或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三)現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對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要求作出批準、許可、鑒定、發證等行政行為的,其審批權限、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條法律法規等規定衛生局為行政執法主要責任機關的,應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執行。需要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由主要執法職能科室負責協調。
本院為行政執法配合機關的,有關執法職能科室應主動配合主要責任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本院的行政執法行為導致行政訴訟的,由實施該行政行為的執法職能科室協助應訴。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必須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行政執法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各類相關的衛生行政執法證或“廣東省人民政府執法證”后方準聘任上崗。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按執法證規定的執法范圍進行執法。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規則、辦法、實施細則和通告等。
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及上級委托的執法單位應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建立相應的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將執法依據、職責范圍、執法程序等予以公開。
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等事項的,應在本單位顯眼的位置和部門電子網絡上公布辦理條件、程序、期限。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辦理,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要加強內部執法監督管理,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要進行經常性自查,及時糾正過錯行政行為。執法責任人之間有互相監督的權力。
第二十二條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鎮人大、市法制等部門和新聞媒介、人民群眾的監督,定期通過座談會等各種形式征詢管理相對人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管理相對人對衛生行政執法的檢舉、投訴等。檢舉、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實行案件立卷歸檔制度。對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等情況予以登記和歸檔。
第五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執法職能科室或上級委托的執法單位及其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有下列具體行為之一的,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對市衛生局的行政執法形象造成影響的,要追究過錯責任:
(一)不依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違法行政或不作為行政的;
(二)超越和濫用職權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虛假執法文件或偽造檢驗、檢測數據或鑒定結論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予以過錯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有前條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執法過錯責任人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二)取消當年評選先進和考核晉升資格;
(三)實行離職培訓或調離執法崗位;
(四)給予行政處分;
(五)按《*市衛生系統廉政、廉醫三十項規定及違反規定處罰辦法(暫行)》有關規定處理;
(六)造成國家賠償的,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以上處理,可以單處或并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追究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查辦,報局黨組批準執行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被追究的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審或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條人事科會同法制監察科按年度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報告和表彰獎勵方案。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年終工作考核以及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考核的內容
(一)本實施辦法各項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學習情況;
(三)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度執行情況;
(四)實施收費、罰款、許可、審批和強制措施是否合法適當或符合有關程序;
(五)依法對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及不作為的情況;
(六)有否索要或收受管理相對人的“紅包”;
(七)對衛生行政執行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訴訟及賠償等情況。
第三十條建立行政執法獎勵制度。對在行政執法和落實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職能科室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