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社區)集體資產是指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
本辦法所稱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或稱股份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和股份合作經濟社(或稱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社)。
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是生產資料屬股東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在村(居)黨組織的領導和村(居)委會的管理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平調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并不得向其亂攤派。
第四條集體經濟組織要自覺接受上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并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作為鎮(街)領導班子及村(居)民委員會、理事會成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是本市經聯社、經濟社兩級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核算、會計人員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組織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開展農村審計、財務公開、民主管理,進行經濟收益分配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負責本鎮(街)經聯社、經濟社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并對經聯社下列重大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經濟收支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居)兩委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的報酬;
(六)土地流轉、借入款項、壞賬核銷、出資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下同)項目投資、原值50萬元以上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的民主決策程序;
(七)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濟社的重大事項由各鎮(街)根據實際參照確定,可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審查,亦可在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指導下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七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管理機構。
第八條股東大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至少每三年召開一次。經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修改本組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股東代表;
(三)審議、決定本組織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審議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九條股東代表大會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經聯社股東代表人數應占股東總人數3%左右,但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經濟社選舉產生。經濟社股東代表可由各戶推舉一名股東組成,但不得少于30人。股東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年度經濟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流轉、借入款項、應收款項減免等;
(四)討論通過單項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的物業出租、5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固定資產購建、出資額50萬元以上的對外投資項目、原值50萬元以上的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等;
(五)討論通過1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購建,1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等;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在當地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集體經濟組織日常資產營運和管理,成員3-7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二)制訂本組織的年度經濟計劃,財務預決算、經營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代表本組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承(發)包合同,監督承(發)包者履行合同;
(四)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決定出資額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下同)的項目投資,資產原值50萬元以下的長期及固定資產處置,購建5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固定資產和1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審批1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開支等;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監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在當地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不少于3人。應當挑選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強,辦事公道,責任心強,具備一定財會知識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參加。村(居)兩委、理事會成員、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應當回避,不得參加同級監事會。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檢查本組織及下屬企業、公益事業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對重大承包、轉讓、經營合同及執行情況作出說明,對大額或敏感開支作出解釋。發現疑問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釋時,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三)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對不合理開支否決權,未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原始憑證,不準會計員入賬,未經監事會審核同意的財務公布表,不準上墻公布;
(四)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驗收及土地面積丈量,對土地流轉、大項物業出租、大額固定資產購建、大額財產處置等經營管理事項進行民主監督;
(五)列席有關會議,向理事會反映群眾意見,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六)做好活動記錄,并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對監事會反映的問題,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作出回復。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的過半數通過才能有效。股東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有效。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東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60天內組織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可分別與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委會、村(居)監事會實行一套人馬管理,其換屆可與村(居)委會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經濟規模和業務量設置財會機構,分別配備會計和出納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實行委派制,出納實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會計與出納人員各司其職,不得互相兼任。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要接受市、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的管理、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換。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地登記會計賬目,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管會計資料,并向本單位提供有關財務公開的資料;承擔本單位資金籌措和使用的財務監督,協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參加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指導和監督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向上級管理部門如實反映本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和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辦理本單位其他會計事務。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出納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準確地核算貨幣資金的收支,做到賬款相符、日清月結;保管空白支票和有價證券,確保庫存現金的安全;自覺接受本單位會計員、監事會和上級管理部門對貨幣資金和出納賬冊的檢查監督;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參加有關資產經營管理會議;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的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議;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對于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或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財務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
第十九條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派人監交,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存檔。未辦妥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會計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使用統一的財會軟件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都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內容:憑證名稱、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財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外來原始憑證必須蓋有發出單位公章和填制人簽章。
嚴格控制自制原始憑證的使用范圍,在確實無法取得外來憑證時才能自制憑證。支出證明單、借領款單、發放款項的簽收單等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會計填制,注明款項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由經辦人或收款人、證明人和指定的審批人簽章。
第二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實現資金收入時,應當使用發票或統一規定的三聯根收款憑證,并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使用、核銷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據必須由會計填寫,交出納收款。開出的收入票據當月無法收到款項的,出納要將未收款的收入票據交回會計作廢并辦理核銷。會計每月要填報收入票據的領用、使用和核銷情況,交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或有關機構稽核。
第二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出納每月(季)1日前要結清上月(季)賬目,編制一式兩聯的現金、存款報告單,并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單據、庫存現金、借領款單、銀行對賬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會計報賬。會計要對照現金、存款報告單,審核所有收支單據、清點庫存現金、核對借領款單和銀行對賬單,并核銷當期開出的所有收入單據。核對無誤后,會計、出納要在現金、存款報告單上簽名。
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必須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名稱、借貸方向、金額、日期、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并由填制人和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定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輔助賬簿。
手工記賬時,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采用訂本賬,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或卡片賬。電腦記賬時,使用電腦打印賬冊。
第二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必須定期將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將每月的銀行對賬單附在當月會計憑證內,以便稽查。
第五章計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年初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按照量入為出、增收節支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經濟收支計劃。計劃內容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購建與處置、基建投資、經營收支、公益福利開支、股份分紅等。
計劃的制定要充分發揚民主,由理事會召集有關財務人員、監事會人員參與。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計劃的審查。經鎮(街)審查同意后,集體經濟組織要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
第二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性與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比例要恰當。原則上,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占固定資產總額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資產負債率控制在50%以內。
第二十八條市、鎮兩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機構要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經聯社實行每月分析報送制度,經濟社實行每季分析報送制度,由經聯社、經濟社每月(季)后10日內將統計報表及分析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經鎮(街)匯總后,每季后15日內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凡以集體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以經聯社或經濟社的名義,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委托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要符合法律規定。擬定完畢,要提交理事會研究決定,屬于重大經濟事項的,必須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合同正式簽訂后,要及時公布。,過t
第三十條合同條款應當規范、清晰。重要合同應當征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并做好鑒證。
第三十一條合同需變更或期滿續約的,要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續約或變更條款,應當及時重新簽訂或補簽書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三十二條要及時做好合同簽訂、變更及其兌現情況的登記工作。所有合同應當由專人專柜統一保管。原則上由檔案管理員負責保管合同原件,會計留存復印件。沒有檔案管理員的,由會計保管合同原件。
第三十三條各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定期對合同進行專項審計。
第七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現金管理規定,集體款項必須存入開設的銀行賬戶,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過夜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
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支票、印章等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支付款項的印章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三十五條因公事暫借款,必須由會計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業務終結應當及時清還,超過30天由會計入賬。出差借用款,回單位3天內結清。原則上不得出借公款,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的,必須經理事會批準,所借出款必須明確歸還日期。
干部年內預支報酬不得超過本人上年報酬總額的60%。
第三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等。有價證券由出納員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管理,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債權數額,確保債權余額準確。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要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在債權訴訟時效內,以掛號信形式將欠款通知書寄送債務人并保留掛號信的存根,確保訴訟有效。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因債務人破產或債務人死亡,經清算后仍無法清償而形成的壞賬,經本組織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核銷。
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有關責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存貨的保管、領用制度。存貨入庫時,由會計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后入庫;出庫時,由會計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應當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章長期及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農田基建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要設賬登記,入賬價值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每年應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因工作需要由集體購買、干部個人保管使用的財物,做好登記,落實責任,核定費用標準,定額使用。干部離任應當及時將所使用集體物品交回集體處理。
第四十二條基建工程必須進行預算。超過5萬元的基建工程,應當經理事會集體討論,按市、鎮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并在招投標前五天貼出公告,投標結果應當及時向群眾公布。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預算外的基建工程,應當按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公開招投標、簽訂合同等程序處理。
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管,根據進度支付工程款。基建工程完工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由理事會、監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賬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用于生產經營、管理以及閑置的固定資產須提取折舊。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動產5%、動產10%的綜合折舊率每月計提折舊,計入當年有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固定資產發包給承包者經營的,要合理確定承包金,明確義務,并督促承包者及時繳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規定交納承包金的,集體應當向其收取違約金,或經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裁定,將固定資產收回。承包者損壞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按質論價,由承包者賠償。
第四十五條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資產原值在50萬元以下的,由經聯社理事會研究決定;超過50萬元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自有土地作價入賬、購入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支付的水電報裝增容費、自用土地辦證費和開發費等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列為無形資產。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自取得當月起在合同或有關制度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
出售或轉讓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無形資產,由理事會研究決定;超過50萬元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七條以集體資產或自有土地進行投資,要進行可行性分析。項目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理事會研究決定;超過50萬元的,要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執行。
第九章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管理
第四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務管理,化解不良債務,減輕集體負擔。不得向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的企業借款,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貸款提供擔保。
集體借款須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確認。
第四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以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產核資確認的經營性凈資產作為股本,非經營性凈資產計入公積金。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應當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明確面積和權屬,今后改變用途時,土地收益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本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也可根據需要增設募集股,用于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展資金等問題。
第五十一條集體股屬于全體股東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區行政管理費用以及社區治安、環境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文體活動、辦學補貼、優撫補助等公益性支出。
第五十二條個人股按經確定資格的股東人數分配,可以繼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資退股,不得轉讓,以保持集體經濟的相對穩定。股東死亡的,其股份的繼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沒有法定或指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股份劃入集體股。
第五十三條實行固化暫不量化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個人股,明晰股值。當集體股收益能滿足社區公共開支需求,且有較大盈余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和鎮政府批準,可減持集體股比例,相應增加個人股比例。條件成熟后,集體股要量化到人。
第五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可轉增股本和彌補虧損,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五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基金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和社會保障。
各鎮(街)應當加強對土地流轉收益款項的管理,指導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土地基金專戶,督促其及時將收取的款項存入專戶。土地基金經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專戶的款項包括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讓、轉讓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十章開支標準和審批權限
第五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由理事會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負責審批,確定開支審批權限。在規定審批權限內的開支,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在理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做好會議記錄和表決簽名的基礎上,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行。財務審批應當堅持回避原則,不得自用自批,指定審批人經手的開支由其他理事交叉審批。
經聯社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確認;5萬元-5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確認;5萬元以內的,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經聯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10萬元以上的,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確認;5000元-1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確認;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
經濟社的開支標準和審批權限由各鎮(街)結合實際確定。集體經濟組織下屬單位的開支標準和審批制度由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制定。
第五十七條接待費開支實行總量控制。接待來賓本著熱情待客,勤儉節約的原則,不得鋪張浪費,原則上,就餐標準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內。純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經聯社,接待費要嚴格控制在上年純收入5%以內;收益不足100萬元的經聯社,接待費不得超過4萬元。確實需要超過接待費控制總額的,要向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提交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對不按規定開支,造成接待費超過限額的,超額部分的50%從當年干部報酬總額中扣除。
第五十八條各項支出單據要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屬購物的還要有驗收人簽名,經指定審批人審批后方可報銷。外來支出憑證應當統一使用和加蓋背書章。對不合手續的開支,出納不得報銷入賬。
第十一章收益分配
第五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前應當準確核實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資產清查,清理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第六十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經營收入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直接生產、提供產品或勞務、租賃等獲得的收入;
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
其他收入是指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違約罰款收入、外幣兌換損益、處置生產或管理用固定資產凈收益、資產的盤盈收入等;
投資收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經營支出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因生產、銷售、對外提供勞務及租賃等活動而發生的支出;
管理費用是指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接待費、會議及旅差費、辦公用品費、維修費、書報費、電話費、機動車費、水電費、其他人員報酬、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等;
其他支出是指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閑置固定資產折舊、處置生產或管理用固定資產凈損失、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損失、資產盤虧和違約罰款等支出。
第六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要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當年收益應當先予彌補上年虧損,提取不少于20%的公積金、公益金后,再根據不同的股權設置形式進行分配。
實行固化量化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股和個人股的比例分配。
實行固化暫不量化的集體經濟組織,全年公益福利開支和社員分配總額控制在當年集體收益的70%以內。
第六十二條各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指導和監督。凡是人均直接分配金額超過上年的,必須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不得采取分廠房、鋪位、宅基地等形式進行變相分配。未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村(居)民委員會及理事會成員不得用公款到國外、省外參觀考察。
第六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及理事會成員的報酬堅持與集體經濟收益和崗位責任制完成情況相掛鉤的原則,年初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訂具體報酬方案。經聯社干部報酬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批后發放,經濟社干部報酬由鎮或村(居)委會核批后發放。
第十二章財務公開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經聯社每月、經濟社每月或季后15日內,按照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專欄櫥窗化、公布版式標準化、公布內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規范化、熱點問題專項化的要求上墻公布。
財務公布欄旁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統一的版式進行財務上墻公布。公布表要有單位負責人、監事會及有關財務人員簽名。公布的內容包括:
(一)年初公開:年度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資產管理;
(二)每月公開:債權債務、現金管理、財務收支、干部報酬、征地款管理、資產負債及監事會理財監督結果;
(三)每季公開:基建工程款支付、集體資產租賃發包及農村醫療、養老、計生等保險;
(四)及時公開:基建工程項目管理、“一事一議”籌資及其他重大經濟財務事項等。
除上墻公布外,集體經濟組織每年春節前應當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公布本組織上年度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經濟發展計劃,聽取群眾意見。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積極采取廣播電視、印發財務資料、電腦觸摸屏、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歸檔工作。
第六十六條經聯社監事會每月、經濟社監事會每季至少活動一次,監督、檢查本組織的財務經濟活動,向理事會反映群眾意見和建議。
監事會人員的報酬,可按當地情況實行誤工補貼。
第六十七條各鎮(街)應當建立和健全監事會集中活動和學習交流制度,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動,加強對監事會的指導培訓,提高監事會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理事會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監事會執行其職責。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當地黨組織的領導,根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民主監督活動。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復印或帶走財務資料;不得借審查財務之機,隱匿、刪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散布未經證實的財務信息。
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否決權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當由當地黨組織調解;調解不了的,可將爭議事項書面報請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協調或裁決;如有必要,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可建議當地黨組織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凡是濫用職權、處事不公、故意擾亂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作,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活動的監事會成員,當地黨組織可提議股東代表大會罷免。
第六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對財務賬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懷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東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聯名委托書委托監事會或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監事會或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內完成查閱審核工作,并將查閱審核的情況和結果在公布欄張榜公布。
第十三章財務檔案
第七十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檔案包括各種合同、協議、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單、財會檔案銷毀清單以及電算化備份數據等。
第七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形成的財務檔案,應當由財會人員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財務人員保管1年。期滿之后,應當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綜合檔案室保管。對經常使用的財務檔案資料,財務人員應當復印存查。
對存儲在計算機中的財會數據,必須定期以光盤或移動存儲設備等介質進行備份,并按季度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保存的財務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不得在會計檔案上涂劃、拆封和抽換。
第七十三條財會檔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會計報表、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保存5年,各種會計憑證、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冊保存15年,產權所有證、契約、年度會計報表、財會檔案銷毀清單永久保存。
第七十四條各種財會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開列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批準,并由上一級派人逐項清點核對,監督銷毀,由監督人在清單上蓋章證明并歸檔。
第十四章財務檢查與審計監督
第七十五條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全市性財務檢查。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每年實施兩次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行財經法規、制度的情況,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上一次財務檢查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十六條各鎮(街)要建立健全財務檢查報告和整改制度。財務檢查結束后,將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等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并及時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報送全鎮(街)檢查總結。被檢查單位要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向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上報整改情況。
第七十七條市、鎮農村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實際情況,確定審計任務,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度審計、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債權債務、合同、基建工程、土地基金等專項審計,審查和評價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協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
第七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的審計監督。經聯社一級要配備一名兼職的審計人員,配合鎮(街)農村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