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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組建*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是貫徹落實《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科技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健全農業科技創新體系,促進農業企業成為農業科技創新主體,帶動區域農業總體技術水平的提高,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的重要舉措。為了加強對創新中心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推動農業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創新中心是指依托于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科技型農業企業和農業龍頭企業,開展農業先進技術和高新技術的引進、研發、創新和推廣,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具有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機制的新型農業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機構。
第三條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農業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
(二)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推廣普及。
(三)培養、聚集農業科技中高級人才;開展面向農戶的先進實用技術培訓。
(四)提供面向農業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的技術診斷、咨詢等中介服務。
(五)加強產、學、研聯合,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
第四條由市科技局牽頭,會同市發展計劃局、農業局負責指導和管理創新中心的組建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申請組建創新中心的農業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省、市級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內的農業企業,其他科技含量較高的科技型農業企業。
(二)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資金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年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的2%以上。
(三)已建有研究開發和推廣機構,具備研究開發所需的場地、儀器設備和信息服務手段,擁有10名以上研究開發人員,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50%以上。
(四)企業的主導產業明確,且屬我市優先發展的產業。企業運行機制良好,制度健全。
(五)已與國內、省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建立了科研協作關系。
第六條創新中心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單位填寫《*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申請書》和《*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可行性報告》(文本可通過*市科技局網站下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科技局、發展計劃局和農業局。
(二)市科技局負責會同市發展計劃局、農業局進行初審。對初審同意的項目,組織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由市科技局、發展計劃局、農業局聯合審定并發文批復,予以立項,并與獲準組建創新中心的企業簽訂《*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各方按《計劃任務書》履行職責。
第三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創新中心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建設經費實行以政府適當引導,企業投入為主的原則。項目立項后,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科技專項經費資助,地方也應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設經費。
第八條資助創新中心的科技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購置儀器、設備及必要的技術軟件等,不作為課題研究、日常運行和基建等經費。
第九條創新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發展計劃局、農業局組織專家,按《*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規定的要求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創新中心,由市科技局、發展計劃局、農業局聯合發文,予以認定并掛牌。
第十條創新中心的研究開發項目優先列入市科技局、發展計劃局、農業局的有關計劃。
第十一條創新中心的組織機構依照科學、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設置。在管理體制上,一般采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創新中心管理委員會由依托企業的行政和技術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定期聽取并審定創新中心的工作報告,決定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方向,審理財務預算和決算,協調創新中心對外技術合作等問題。
創新中心主任由管委會按依托企業執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創新中心主任的職責是根據管委會的決定,主持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創新中心要參照現代企業制度的管理辦法,建立有關人事、勞動、分配、財務、獎懲及科研項目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條依托企業是創新中心的技術和經濟后盾,要為創新中心提供主要建設經費和相關保障條件,并負責創新中心組建計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創新中心在每年12月下旬向市科技局、發展計劃局、農業局提交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并按規定完成有關的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每年會同市發展計劃局、農業局及有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創新中心的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一次考核評議。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并推薦申報省級農業科技創新中心。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發展計劃局、農業局聯合發文撤銷其創新中心稱號。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發展計劃局、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