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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經濟貿易領域中的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
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外經貿行業標準化工作包括:建立外經貿行業標準化管理體系;制定、實施
國家標準和外經貿行業標準;在外經貿活動中組織采用國際標準;監督外經貿行
業中的標準實施情況。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三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
管理全國外經貿行業標準化工作,并具體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制定外經貿標準化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協調全國外經
貿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三、根據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調整公布《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
等標準化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審查與外經貿工作有關的國家標準;組織制定、
修訂、審查和外經貿行業標準;
四、在外經貿活動中,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組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五、編制標準化工作人員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開展外經貿領域中的國際標準化工作,管理與國際貿易活動相關的
國際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組織參加國內外標準化會議;
七、負責對外經貿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管理,并對標準化技術歸口單
位進行業務指導;
八、監督重大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管理其管轄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其職責如下:
一、在外經貿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
規、方針、政策;
二、受外經貿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的委托,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標準,并監督檢
查;
三、受外經貿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的委托,組織本地區外經貿企、事業單位的
標準化人員、內部審核員的培訓、管理;
四、指導協調各單位的標準化工作,向外經貿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匯報標準化
工作情況。
第五條進出口商會、外經貿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技術歸口單位的任務是:
一、協助外經貿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處理標準審查過程中出現的技術爭議問題;
二、承擔和組織該專業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與研究工作;
三、負責和組織該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的分析、研究、驗證及采用
建議等工作;
四、開展該專業領域的基礎標準、標準化理論、標準技術與方法等的研究工
作;
五、參與本專業標準體系的編制及標準的復審工作;
六、負責國際標準化組織中對口的技術委員會的聯系工作;
七、宣傳貫徹該專業領域的標準,了解和掌握標準實施情況,負責該專業領
域標準的解釋工作。
第六條外經貿企、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設置標準化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
標準化工作人員,并由主管負責人領導本單位的標準化工作。該機構的任務是:
一、貫徹各級標準,負責本單位標準化的普及工作;
二、負責制定本企業標準,并建立相應的企業標準體系;
三、督促、檢查企業實施標準的情況;
四、負責向有關上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供標準的實施情況;
五、負責企業實施標準的效果評價;
六、承擔上級部門委托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七、參與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中的標準化工作,提
出標準化要求,進行標準化審查;
八、收集與管理同本單位工作有關的標準文獻資料,做好標準信息咨詢服務
工作。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審批和
第七條在外經貿領域需要統一的下列技術、貿易和管理等事項,應當制定國
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外經貿領域需要統一、協調的通用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電子
數據傳輸報文、制圖方法等技術語言和格式要求;
二、外經貿活動中,為簡化貿易程序,有必要進行統一、規范的各類單證;
三、關于涉及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的出口產品的生產、包裝、貯
存、運輸和使用等事項;
四、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國家頒發進出口許可證
的商品、對進出口貿易有重大影響的需要統一的、通用的技術要求;
五、外經貿活動中通用的管理技術、工作程序;
六、外經貿標準體系表中的其他標準項目。
第八條在外經貿活動中,有完全對應的國際標準及國外先進標準,可以制定
為國家標準;技術要求達不到國際一般水平的,不得制定為國家標準;對沒有相
應的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外經貿行業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外經貿
行業標準。
第九條涉及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的外經貿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和
行業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其它標準均屬于推薦性標準。
第十條在企、事業單位內部需要統一的外經貿技術和管理要求,除可采用
(或必須采用)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外,也可由企、事業單位制定符
合本單位需要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在制定與外經貿活動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過程中,
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遵守有關基礎標準和通用國家標準的規
定。
第十二條按國家規定,在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過程中,由國務院標準化行
政主管部門撥給一定的補助費。
第十三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一般由標準起草單位組織起草工作組,
根據外經貿部標準制定立項通知的要求,按期完成標準制定任務。涉及面廣、意
義重大的標準,應由外經貿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并監督完成標準制定任
務。
第十四條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下達后,必須按計劃完成。確
需調整的項目需要向外經貿部提出書面報告,并填寫項目調整申請表,不能完成
的項目應予撤銷,并扣回補助經費和上交已取得的工作成果。
第十五條重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在形成送審稿前,標準起
草工作組必須通過多種形式進行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凡已滿五年標齡的標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歸口單位必須按
時組織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報外經貿部;無歸口單位的標準由外經貿部組織復審。
復審工作不列入年度計劃,由各單位參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自行組織。
第十七條涉及外經貿活動的國家標準由外經貿部組織制定和申報;行業標準
由外經貿部審批、編號、;企業標準由企業法人代表和其授權的主管領導審
批、編號、。
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出版后,發現個別技術內容存在問題,并必須
進行修改時,由標準起草單位提出修改意見,經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
歸口單位審核,報外經貿部,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外經貿標準化管理機構,按照分工管轄范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對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已被采用的推薦性標
準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條通過以下方式組織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一、企業標準備案;
二、組織、引導企業開展標準體系認可、認證工作;
三、對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驗收活動;
四、在研制新產品、改進老產品、技術改造(包括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等
工作中,按規定進行適用標準的審查;
五、有計劃地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標準化管理干部進行培訓,提高其組織、協調標準化活動的能力,處
理好各方面的關系,以做好各級各類標準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組織外經貿行業標準實施、監督工作中,應
就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向外經貿部提出建議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