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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造林質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國有集體合作、集體的造林,必須執行本辦法;對國際合作、外資、私營企業和個人的造林管理,可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按照全面質量管理的要求,實行事前指導、事中檢查、事后驗收的三環節管理,健全組織機構,規范管理制度,建立簡便易行、科學有效的造林質量、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確保造林質量與成效。
第四條實行造林全過程質量管理制度。將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全過程分解為規劃、總體設計、年度計劃、作業設計、種子準備、整地栽植、撫育管護等主要工序,并對各工序進行檢查驗收。
第五條造林工序及檢查驗收,按照*、行業標準和*有關造林技術規定、辦法執行;凡前述標準、規定和辦法未涉及的,或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特殊規定的造林項目,參照項目或地方標準、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六條實行技術培訓分級負責和持證上崗制度。造林主要工序及檢查驗收的相關人員,要先培訓、后上崗。凡列為林業行業關鍵崗位的,必須在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關鍵崗位培訓單位接受專門培訓,持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林業行業《關鍵崗位上崗資格證》上崗。
第七條自然保護區的造林工程,暫由自然保護區按其總體規劃及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驗收。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及森林資源狀況提出林業長遠規劃。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縣的林業長遠規劃,組織編制植樹造林規劃,確定各造林責任部門和單位的造林綠化責任,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下達責任通知書。
第九條年度造林計劃編制實行“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編制方法。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植樹造林規劃及有關工程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年度造林建議計劃并逐級上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省年度造林建議計劃匯總審核后報*計委,申請下達年度造林計劃。
第十條年度造林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需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并完成轄區內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造林計劃確定的任務;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森工企業,下同)對本行政區域(施業區,下同)內當年造林情況應當組織檢查驗收。
第三章設計管理
第十二條造林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按批準的建設項目組織設計,按設計組織施工,按標準組織驗收。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造林項目實施方案、總體設計、作業設計等編制的組織指導,保證設計與施工的質量。要實行造林項目設計質量負責制,依法對各類設計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人工造林作業設計必須在施工作業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業設計應在整地前3個月內,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調查設計單位或專業技術隊伍編制完成,報地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檢查驗收依據。
作業設計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委托設計單位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原批準部門重新審批。沒有作業設計或作業設計未經批準的,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造林作業設計以批準的造林總體設計、工程實施方案和上級下達的年度造林計劃為依據,以縣為單位分項目編制,以造林小班為作業設計單元。造林作業設計文件包括作業設計說明書、作業設計表和作業設計圖:
(一)作業設計說明書。主要包括基本情況、設計原則與依據、范圍與布局、造林技術設計、種苗設計、森林保護及配套基礎設施施工設計、工作量與投資預算、效益評價、管理措施等;
(二)作業設計表。包括基本情況表、造林作業設計一覽表及匯總表、分樹種種苗需求量表、森林保護及配套基礎設施年度作業設計表、投資預算表等;
(三)作業設計圖。包括以地形圖為底圖的造林小班設計圖(1/5000或1/10000)和位置圖(1/25000或1/50000)、造林模式示意圖、森林保護及配套基礎設施施工設計圖等。
第十五條加強森林保護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認真搞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森林病蟲鼠害的預測、預報、防治、監測、檢疫工作,積極采取生物措施,降低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的發生率和成災率,減少森林災害損失。
第十六條生態公益林建設禁止大面積純林設計,提倡混交林設計。新造林原則上單個無性系集中連片營造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單塊純林面積不得超過200公頃,與純林相鄰小班必須更換樹種或營造混交林。
第十七條嚴格實行造林作業設計檢查驗收與審查批復制度。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外業調查、內業設計予以詳盡的檢查與驗收,確保設計成果質量。
第四章種子管理
第十八條認真貫徹落實《種子法》,建立健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嚴格種子檢驗、檢疫,保證種子質量。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簡稱種子,下同),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十九條堅持適地適樹適種源、良種壯苗的原則。推行種子質量負責制,加強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管理,把好種子質量關。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實行定點育苗、合同育苗、定向供應;必須在樹種(品系)適生區內調運種子。
第二十條嚴格實行種子分級制度。生產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對種子進行分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要對種子進行檢驗,確定種子質量等級,核發種子質量檢驗證;達不到*、行業或地方規定種用標準的,不得用于造林;經檢疫和驗收合格方可用于造林。
第二十一條要確保種子生產數量和質量。*重點生態建設的造林項目,要優先使用經*或省級審定的林木良種或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要根據工程設計所要求的等級使用種子;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購買、使用無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良種使用證、種子質量檢驗證、植物檢疫證(簡稱“五證”,下同)的單位或個人生產的種子。
第二十二條新品種(含品系等)的引進必須按林木引種程序,經過一個輪伐期以上引種試驗成功,并通過*或省級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認定)的林木良種方能大面積應用生產。
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需要實施人工造林的,不得引進非本地物種及新品種(含品系等)。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條堅持分類經營、定向培育、科學栽植、精心管護的原則。推廣應用先進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大力發展優良鄉土樹種,提倡營造混交林(包括人工天然混交林)。
第二十四條強化造林作業工序管理。清林整地、栽植覆土、補植撫育等每項作業都要在監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現場員)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對作業質量不合格的,要責令立即返工,做到造林作業全過程質量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五條采用穴狀、魚鱗坑、帶狀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坡度25度以上禁止全墾整地。因特殊情況確需煉山整地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權單位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在森林特別防火期內禁止煉山整地作業。
第二十六條要認真做好起苗、分級、運輸、假植、栽植等各生產工序的管理,按有關規程、標準、細則所規定的生產程序實施作業,保證苗木的形態、生理、活力指標,努力避免苗根暴露時間過長、苗木失水、栽植不規范等嚴重影響成活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七條要認真做好造林后的補植補播工作。凡當年造林成活率達不到*規定合格標準的需補植補播地塊,要在下一年度內進行補植補播,使其盡快達到*規定合格標準。
第六章撫育管護
第二十八條要全面加強新造林地的撫育管護工作,嚴格執行造林作業設計文件要求的生產作業內容和規格標準,及時實施擴穴培土、割灌除草、澆水施肥、清沙等撫育作業。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新造林地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建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
第三十條全面推行新造林地管護責任制,做到管護措施到位、管護人員到位、管護經費到位、管護責任到位。積極推行個體承包經營管護責任制。管護責任制以合同的方式與管護單位或承包者的利益掛鉤,實行獎勵與懲罰結合。
第七章工程項目管理
第三十一條*投資的林業重點工程的造林項目實行工程項目管理;地方投資造林工程項目參照工程項目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推行造林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或技術承包責任制度。*單項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種子或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推行有資質的造林專業隊(工程隊或公司,下同)承包造林;其它造林項目可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組織、指導、監督和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實行技術承包。
第三十三條造林專業隊的資質條件根據承擔工程量的大小分別由省、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條件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定,并實行年審制度。造林專業隊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從事營造林工作3年以上經歷,且具有林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學歷的人員2名以上;
(二)取得林木種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業行業職業資格鑒定證書的技術工人3名以上;
(三)持有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實行造林目標管理責任制。*、省、地、縣四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訂造林目標管理責任狀,每年考核一次,兌現獎懲。項目負責人是造林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要把造林質量作為考核負責人業績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實行造林合同制管理。造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或個人簽訂造林合同,合同文本由各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作出規定,但合同內容必須明確造林面積、作業方式、造林時間、技術要求、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及其它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造林合同一經簽訂,不允許擅自轉包或分包。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所發現的擅自轉包或分包行為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不調查、不處理的,其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追究該主管部門及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造林合同執行過程發生合同糾紛時,由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或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推行造林工程項目監理制。*單項投資50萬元以上的造林工程項目,逐步實現聘請有造林監理資質的單位,對承建單位的造林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的監理,確保按作業設計進行施工和每個造林環節的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未實行造林監理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委派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監督,實行技術承包責任制。
第三十九條從事造林監理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第四十條造林監理單位應按委托監理合同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旬報、月報、季報、年報和工程質量、投資方面的統計報表、情況報告等。造林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造林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總結報告。
第四十一條推行造林報帳制管理。要把造林資金使用與實際完成造林工作數量和質量掛鉤。可采取預撥造林資金或由實施單位全額墊付,以縣為單位,依據造林檢查驗收結果分期分批報帳。
(一)造林結束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簽發《施工合格證》(附件1),依據《施工合格證》支付造林總費用的50%;
(二)造林當年,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簽發《造林質量合格證》(附件2),依據《造林質量合格證》支付造林總費用的30%;
(三)第2年,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簽發《撫育管護作業質量合格證》(附件3),依據《撫育管護作業質量合格證》支付造林總費用的10%;
(四)第3年,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簽發《造林驗收合格證》(附件4),依據《造林驗收合格證》支付造林總費用的10%。
第八章檢查驗收管理
第四十二條實行造林質量指導監督、檢查驗收制度。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標準、規定對造林作業數量和質量,實行嚴格的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第四十三條實行造林項目檢查驗收制度。造林檢查驗收包括年度檢查、階段驗收、竣工驗收。
(一)年度檢查:分別由*、省、地、縣,定期對所管造林工程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或按比例檢查;
(二)階段驗收:每3—5年為一個階段,由縣、地、省、*自下而上逐級進行驗收;
(三)竣工驗收:造林工程項目全面完成后,在縣、地、省逐級完成驗收的基礎上,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檢查驗收主要內容:作業設計、苗木標準、造林面積、建檔情況、混交類型以及“五證”等。具體考核指標為作業設計率、苗木合格率、面積核實率、成活率、面積合格率;撫育率、管護率、混交率;保存率;建檔率、檢查驗收率以及生長情況、病蟲危害情況、森林保護和配套設施施工情況等。
第四十五條檢查驗收程序:
(一)縣級自查。造林當年,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造林計劃和造林作業設計作為檢查驗收依據,縣級負責組織全面自查,提出驗收報告報地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地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地級)抽查。在縣級上報驗收報告的基礎上,地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造林檢查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抽樣復查,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抽樣復查或組織工程專項檢查,匯總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級核查。根據省級上報的驗收報告、統計上報的年度造林完成面積,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造林進行核(檢)查,納入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體系中,并將核(檢)查結果通報全國。
第四十六條檢查驗收方法。采取隨機、機械、分層抽樣等方法進行抽樣,被抽中的小班,以作業設計文件、驗收卡等技術檔案為依據,按照造林質量標準,實地檢查核對,統計評價。
*級核查比例實行縣、省兩級指標控制的辦法,即以縣為基本單元,核查縣數量比例不低于10%,所抽中的縣抽查面積不低于上報面積的5%;以省為單位計算,抽查面積不低于上報面積的1%。省級(地級)檢查,在保證檢查精度的原則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四十七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認真受理舉報電話和信件,自覺接受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根據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或新聞單位反映的問題,按照事權劃分原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牽頭組成檢查組進行直接檢查。
第九章信息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省、地、縣要建立科技支撐和實用技術應用保障體系,加強技術培訓,積極應用最新的實用科技成果,完善效益監測和評價體系,完成年度監測工作。
第四十九條要逐步建立*、省、地、縣四級造林質量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和網絡化管理。要積極推廣應用地理信息系統(GIS)、全球定位系統(GPS)、遙感(RS)技術(簡稱“3S”技術),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全面逐級上報當年造林執行情況。
第五十條實行造林檔案管理制度。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造林各環節的文件及圖面資料,建立健全造林技術檔案。國際合作、外資、民營、私營等投資的造林項目也要建立檔案,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獎懲管理
第五十一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造林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造林質量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激勵廣大干部職工積極投入造林綠化工作,提高造林質量。
第五十二條實行造林質量檢查驗收通報制度。凡因人為原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給予通報,并視情節輕重,對造林工程項目進行緩建、停建或調減。
(一)未經批準隨意變更造林任務和建設內容的;
(二)使用無“五證”或使用假、冒、偽、劣種子造林的;
(三)不按*標準、規程進行造林設計或不按技術規程組織施工的;
(四)欺上瞞下、虛報造林數量和質量,未按計劃完成造林任務的;
(五)擠占、截留、挪用造林投資的;
(六)地方配套資金不能按時足額到位,嚴重影響造林進度和質量的;
(七)在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八)未達到*規定的造林質量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