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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鼓勵城鎮個人建造住宅,防止個人建造住宅中的違法亂紀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鎮和未設鎮建制的縣城、工礦區。
本辦法所說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自籌自建:城鎮居民或職工自己投資、投料、投工,新建或擴建住宅;
(二)民建公助:以城鎮居民或職工自己投資、投料、投工為主,人民政府或職工所在單位在征地、資金、材料、運輸、施工等方面給予適當幫助,新建或擴建住宅;
(三)互助自建:城鎮居民或職工互相幫助,共同投資、投料、投工,新建或擴建住宅;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三條凡在城鎮有正式戶口、住房確有困難的居民或職工,都可以申請建造住宅;但夫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一般不得申請在城鎮建造住宅。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須由建造人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開具證明,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才準建造住宅。
第四條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要與改造舊城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提倡建造兩層以上的住宅。禁止占用良田、菜田、道路和城市綠地建造住宅。有條件的城鎮,應當由人民政府統一解決用地,統一規劃。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造住宅。
第五條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按城鎮正式戶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積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異地住宅)。禁止用圍墻筑院的方式擴大宅基地。
第六條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筑的采光、通風。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發給建設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資金、材料、施工力量的來源必須正當,不得利用職權侵占國家、集體資財和平調勞動力、運輸力。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應當列入地方物資供應計劃。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在資金、材料、運輸等方面給職工以支持和幫助,但補貼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住宅造價的百分之二十。補貼應當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擠占行政、事業費。
第八條城鎮個人建造的住宅,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的,所有權歸個人;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住宅竣工一個月內,建造人須持建筑許可證和建筑圖紙,向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驗查,經審查批準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罰款。對違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沒收。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城鎮住宅標準的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城鎮建設了大批住宅,住房緊張狀況有所緩和。但近兩年來,許多地區和部門擅自制訂住宅標準,任意突破國家有關規定,為領導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積越來越大,標準越來越高,脫離了我國國情,脫離了群眾。為了加強對住宅標準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積標準。要認真貫徹“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和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針。從我國經濟能力和嚴重缺房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近期內,我國城鎮住房只能是低標準的。全國城鎮和各工礦區住宅均應以中小型戶(一至二居室一套)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一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2—45平方米;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45—5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于一般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60—70平方米,適用于縣、處級干部及相當于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80—90平方米,適用于廳、局、地委一級干部和相當于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以建一、二類住宅為主。在住宅緊張的城市和單位,應暫緩建設三、四類住宅。在全國住房分配標準未頒發之前,上述標準可暫作為分配控制標準。
二、為了能夠以相同數量的住宅建設投資,適當解決較多群眾的住房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標準,不得另行制訂超過國家統一規定的住宅建筑面積標準。今后,凡發現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積標準的,要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批準者的責任。要嚴格控制住宅裝修和設備標準,防止提高建筑造價。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設量,既要以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又要以住宅套數為計量單位。各單位申請建造住宅和有關部門審批住宅建設計劃,都要填報和審核建筑面積和套數,兩者缺一不可。這是一項改革,各級計劃、統計、計量、城建部門要緊密配合、協調一致,把這項工作做好。
四、各地計劃和城建部門要加強城市住宅建設的管理,建立審批制度,嚴格把關。今后,各單位需要建造三、四類住宅的,要報當地計委(建委)和城建部門批準。對近幾年住宅建設較多的機關、單位要從嚴掌握。凡超過標準或未按規定程序報批的住宅一律不準建設。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住宅建設的領導,堅決糾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積標準的現象。各地要對一九八一年以來住宅建筑面積標準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各級領導機關要帶頭嚴格執行國家住宅建筑面積標準和設備標準,不準搞特殊化。要嚴格控制縣、處級和地、廳級干部住宅建設。要把解決無房戶、嚴重擁擠戶的住房問題放在首位,作出規劃,分期分批解決。
過去,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住宅設計、分配標準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