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機關管理制度縣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政府機關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修訂縣人民政府機關工作制度。
一、實行首長負責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h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并負責對各副縣長和政府各職能部門工作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副縣長在分管工作內對縣長負責;政府全體成員對縣長、分管的副縣長及縣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負責。副縣長在分管的工作范圍內有責有權處理分管工作中的問題,分管工作與縣委交叉的,應注意和縣委分管常委通氣;對分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匯報,原則上每半個月一次;對涉及分管工作范圍外的問題,應與相關分管的副縣長(分管常委)通氣,取得廠致意見后再作決定;對在協調中牽涉面較廣、政策性較強、一時難以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負責協調或裁定。縣長外出期間,如需指定縣政府領導負責,由縣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務。
二、會議制度
在縣長負責制下,集體領導的實現形式是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凡屬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經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h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各成員局局長組成;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組成。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
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定和縣人大的重要決議;研究、分析全縣經濟、政治形勢;討論、決定縣政府的重大工作;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縣政府全體成員決定的事項??h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議題由縣長確定,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縣人民政府部署全縣性重要工作,必要時可召開鎮長和副局以上單位的領導參加的會議。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如因實際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的,由縣長或委托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h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一般在每月上旬舉行,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常務會議主要討論和解決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和需要集體決定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常務會議討論的內容,會前由縣政府辦公室將縣長、副縣長提出討論的問題進行分項歸類后交縣長決定。各副縣長對擬提交討論的事項要認真審核,對確有必要、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項才提交討論??h政府辦公室要將確定討論的事項在常務會議召開前三天送各副縣長審閱。對確定討論的事項,提請討論的單位應做好充分準備,寫出簡要的書面材料(一式20份)報縣政府辦公室;凡需要協調或有爭議的問題,由分管副縣長或委托縣府辦公室正、副主任與有關部門協商后,報請縣長同意,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
召開常務會議時,縣人武部一名主官參加,必要時,可邀請縣人大、政協的領導參加。
(三)縣長辦公會議
縣長辦公會議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縣長或委托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會議主要內容是:研究、解決牽涉面較廣、政策性較強、且時間較緊的重大問題;檢查對縣委、人大、政府全體成員會議、縣府常務會議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聽取各副縣長通報分管工作近況。
對會議研究事項,會前由縣府辦公室將各副縣長要求提交討論的問題進行分類整理,交縣長或委托常務副縣長決定后提交討論。研究有關問題時,可請有關部門領導列席會議。
(四)縣政府工作會議
凡屬各副縣長分管的工作,或縣委、縣政府已有原則決定,需要召集有關部門落實措施或協調解決的工作問題,由各副縣長召集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可委托縣府辦公室正、副主任召集。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工作會議研究解決。
凡是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會議決定事項,均應記錄并整理成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執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和《縣政府工作會議紀要》是縣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與縣人民政府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公務文書,縣府屬各單位(企業)和各鎮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并由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落實,同時將落實結果及時回報。對有異議的問題,應在接到決議或決定后即向縣府辦公室反饋,由縣府辦公室負責請示,并將情況答復有異議的單位,有異議的單位應按縣府辦公室回復的意見執行??h府辦公室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定期將會議決定、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縣領導報告,并每季度在一定范圍內公布一次。
(五)嚴格控制召開全縣性的各種業務工作會議
全縣性會議應按照高效節約原則,盡量精減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經費開支,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形式召開。凡可開可不開的全縣性業務工作會議,堅決不開;凡不是研究解決實質性問題的會議,堅決不開;凡可用電話、電報、電視、廣播、文件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對內容相近,可以歸口召開的會議,堅持合并召開;凡可由部門或部門聯合召開的會議,則不以縣政府的名義召開。要嚴格控制部門和各類型的紀念會、研討會、聯誼會、表彰會等社團組織召開的會議。除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的表彰會或特殊情況經請示縣委、縣政府同意外,部門一般不召開行業或系統的表彰會。縣府直屬部門如確需召開全縣性業務會議,由部門提出申請,送縣府辦審核,報分管副縣長審批。召開業務工作會議,一律由各部門自行通知。未經縣領導批準,部門一律不得召開全縣性業務會議。縣政府領導在業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原則上不印發,確需以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要報請縣長批準。除縣委、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外,縣政府主要領導一般不參加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縣直部門召開的會議,如需鎮分管領導參加的,須請示縣分管領導批準;需鎮黨政主要領導參加的,須請示縣委書記或縣長批準。會議講話涉及的重要政策和規定,應另行擬正式文件下達。
三、文件審批制度
(一)縣政府正式文件
縣政府正式文件原則上限于傳達貫徹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決定,印發重要行政規章,部署全縣性的重要工作、重要行政措施,向省、市的重要請示、報告等。各部門部署職能范圍內的工作,制定行業性管理措施,制發業務工作會議紀要等,均由各部門自行發文,或經縣政府批準后,冠“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字樣自行發文。提倡各部門之間盡量采取電話或面對面直接洽商解決問題,減少公文來往。
(二)縣政府屬各單位(企業)和各鎮政府向縣政府的請示、報告
縣政府屬各單位(企業)和各鎮政府向縣政府的請示、報告,除縣領導直接交辦或緊急重大事項外,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辦文程序處理,不得直接送縣領導審批??h領導接到抄報公文后,一般不能直接受理,應督促有關部門按辦文規定的程序呈報??h政府辦公室收到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擬辦意見,分送有關縣領導審批;緊急的請示、報告,縣府辦公室可直接送縣領導批示后辦理。縣領導應及時對送批件作出批示,并交由縣府辦公室統一處理,不能將批示件或復印件直接轉給有關單位。對各鎮、各單位向縣政府的請示、報告,如屬有關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協調處理的問題,由縣政府辦公室直接轉有關單位辦理,主辦單位要認真負責地處理;對緊急或重要事項,要責成主辦單位反饋處理結果。凡鎮與鎮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可以協商解決或可由主管部門解決的,不需向縣政府請示。凡村委(居委)會及基層院、所、站、廠、場、公司、門店等單位向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請示、報告,原則上退回其所屬主管部門辦理;如確需由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辦理、答復的,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不能越級行文。
鑒于當前縣財政困難仍然較大,又實行了鎮財政及行政事業經費包干的情況,對預算外的支出要從嚴控制,縣政府原則上不受理計劃外添置性、建設性撥款請示。凡屬計劃外項目投資、財政經費開支等問題,按審批“一支筆”的原則,交分管財政副縣長、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對縣財政收支執行情況,縣財政局要定期向分管財政副縣長、縣長或縣府常務會議報告。
(三)縣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
以縣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由分管副縣長審批后報縣長審定簽發;涉及多個副縣長分管工作的,應會同有關副縣長會審后報縣長審定簽發。向上級政府或上級業務部門的請示(函)、報告,印發重大行政措施和規章的文件或涉及多部門多行業的規范性文件,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簽發,或由縣長或委托常務副縣長安排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h政府通告、公告、人事任免、機構編制、獎懲、因公出境考察等均由縣長審批。常規事項的行文可以授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由縣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其中以縣政府名義表態的,應經有關副縣長審批或授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凡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與縣政府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鎮各單位必須遵照執行。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收支計劃的提出或調整,要由業務部門與分管副縣長提出方案,經縣府常務會議討論并報縣人大審查批準后執行。
四、其它工作制度
(一)科學民主決策制度
縣政府要按照政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對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戰略、計劃和措施,技術、智力開發和基礎設施項目、重點工農業項目建設等重大決策,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各政府職能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和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科學論證或法律分析;涉及部門或鄉鎮的,應征求意見和充分協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切忌亂開新的口子。除國家有關專門規定和機構編制的文件外,其他規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h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行政制度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依法治縣的各項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大局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為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能力和水平??h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法律規范,確保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的質量。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行政法規;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h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加強政府網絡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三)領導干部下基層制度
縣政府領導每年安排工作不少于2個月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必要時進行現場辦公,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指導工作,加快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步伐??h政府領導主要聯系所分管的單位,建立基層聯系點;各辦、局(公司)要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基層聯系點,并在點上抓出成效,不斷總結完善和提高。政府成員和縣府直屬部門、單位領導要帶領和組織本單位干部、職工輪流到點上工作,及時幫助基層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四)群眾信訪制度
堅持縣長接待群眾日制度,每月5日和20日為縣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日。接待日的當班縣長、副縣長有權直接按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穩妥、客觀、公正處理群眾提出的問題,各承辦單位務必按指示盡快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回報信訪部門和負責接待的縣
長、副縣長;對信訪反映的重大問題和傾向性問題,應及時向縣長和有關領導匯報;對疑難信訪案件,原則上每半年梳理一次。縣政府領導及全體成員要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和下級的請示、報告,能夠辦理、解決的要及時辦理、解決。縣政府辦公室對群眾來信來訪要及時轉呈或告知有關領導,同時對下級的請示要于收文15天內作出明確的答復。如情況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應及時向來文單位說明理由,防止貽誤時機,造成損失。
(五)督促檢查制度
根據講求實效、實事求是、分級負責的督查工作原則,對政府序列各部門的分管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由縣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內容是:上級黨政重大決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貫徹執行情況;縣委常委會議和縣人大常委會議交由政府辦理事項的落實情況;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工作會議決定需要辦理事項和縣政府召開的其他重要會議部署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縣政府領導對有關鎮、部門批示的文件、請示、報告、信函等辦理落實情況;縣人大議案、建議和縣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督查工作部門和督查人員要通過電話、信函、上門等多種形式及時向主辦單位進行催辦,跟蹤督查事項辦理、落實情況,并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反饋或匯報。
(六)民主生活會制度
縣政府班子成員每半年過一次民主生活會,政府全體成員一年過一次民主生活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訐,彼此交心通氣,加強聯系,增進團結,形成合力,推進工作。
(七)獎罰制度
各辦、局(公司)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分別建立各種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同時,根據各單位對干部、職工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和考核情況,分別給予獎懲,做到獎罰嚴明,激勵先進,鞭策后進,形成“講團結、講大局、講發展”和“以實為首、以和為本、以干為樂、以廉為榮、以績為準”的新風尚,營造風正氣順、團結鼓勁、干凈干事、奮發圖強的創業氛圍。
(八)請示、匯報制度
各辦、局(公司)除有急事要及時請示、匯報外,至少每月要向縣政府的分管領導匯報一次工作。參加省、市主管部門召開的會議,應于會前、會后向縣政府的分管領導請示、匯報。各單位有關計劃的制訂、投資專款的發放和物資分配以及上級業務部門的重要政策性調整,要及時向縣政府分管的副縣長請示、報告,必要時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核批準后才能執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請示、報告或“先斬后奏”,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縣政府序列各單位副股級以上人事變動,必須先向縣府分管的副縣長請示,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各鎮、縣直各單位領導要向縣政府領導請示、匯報工作,除緊急重大事情外,應先與縣政府辦公室取得聯系,由縣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領導的活動情況負責安排,以便合理利用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政府成員要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10日前向縣政府辦公室書面匯報上季度的工作情況,并做到季度一分析、半年一小結、一年一總結,同時還要抓好下屬單位匯報并對下屬單位的工作負責。
(九)活動安排和外出報告制度
各單位需要縣政府領導出席公共場合的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統一安排??h政府領導外出,均應告知縣政府辦公室;各副縣長出差縣外,須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如時間較長(一個月以上),還應商定代管領導;各辦、局(公司)第一把手外出,應征得分管的副縣長同意,如時間較長(半個月以上),除應商定負責領導外,還應將去向告知縣政府辦公室。
縣政府全體成員要將上述制度執行情況列入述職內容,每年匯報一次。
縣政府全體成員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爭創“學習型、創新型、服務型、廉潔型”的“四型”機關,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h政府全體成員和政府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執行縣政府頒布的各項政令,維護縣政府領導班子的團結和統一,維護縣人民政府的權威;對縣政府和縣府領導的決定、指示有不同意見時,允許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有關領導或上級領導機關反映以至向監督部門提出檢控,但不得串連和散播不實傳聞或詆毀性的非議,否則將視其情節追究必要的紀律責任;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