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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全市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確保鄉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49號)、《交通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發〔*〕400號)、《省交通廳、發改委、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示范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粵交辦〔*〕971號)和《省交通廳、發改委、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交辦〔*〕9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范圍內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鄉村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術等級要求,經省、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納入全省公路數據庫的鄉道和村道。
鄉道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及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和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一個行政村內擁有兩條以上鄉道的,選擇其中一條作為行政村的主鄉道。主鄉道須經村、鎮、縣逐級確認,并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村道指直接為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服務,不屬于鄉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行政村)與建制村之間和建制村與外部聯絡的主要公路。
鄉村公路的路產路權屬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條鄉村公路堅持建、管、養并重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鎮配合”的原則,將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本級政府的工作職責,切實處理好鄉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的關系。
第四條鄉道、村道、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從鄉道、村道兩側邊溝外緣算起5米內為公路建筑控制區。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五條縣區人民政府為本地區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交通的縣區領導為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人。
縣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毀修復工作。
第六條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的行業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和實施鄉村公路建設規劃,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建議性養護計劃(含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毀修復工程)。
(二)籌集和監督養護資金的使用。
(三)監督所屬地方公路管理機構履行養護管理工作職責,檢查養護質量。
(四)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縣區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主鄉道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按“五定”措施(即:定人員、定里程、定任務、定考核標準、定獎罰方法)組織對主鄉道的日常養護。
(二)負責按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考核養護責任人履行主鄉道小修保養職責。
(三)負責擬訂轄區內主鄉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毀修復工程的建議性計劃,并對其實施進行技術指導。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和管理鄉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投入力量,配合市、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及地方公路管理機構做好主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設立鄉村公路管養工作機構,并配備1名以上公路專?穴兼?雪職干部,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組織協調及其他相關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沿線群眾工作,無償提供鄉村公路養護的取料和堆放場地。
(二)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建工作、重大水毀搶修復、危橋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隱患路段整治、安全示警標志、標線等安保工程的完善。
(三)負責做好鄉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四)負責鄉村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工作。
(五)及時向地方公路管理機構提出關于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和監管工作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制定鄉村公路管理、養護以及養護資金籌集、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職責。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通過鄉規民約、村民大會“一事一議”表決的形式,組織村民為鄉村公路養護履行勞動義務,共同做好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應想方設法加大資金籌措力度,嚴格資金管理,確保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落實到位。
(一)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省交通主管部門關于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循序漸進,分類管理”的原則下達鄉村公路養護補助計劃。主鄉道水泥路按1500元/年·公里、其他鄉道水泥路按1000元/年·公里、沙土路按800元/年·公里的標準給予小修保養補助,重大水毀搶修復、大中修養護工程經依法履行交通基建程序后,給予適當補助;村道水泥路按800元/年·公里、村道沙土路按500元/年·公里的標準給予養護補助。
(二)除省、市補助外,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把鄉村公路養護補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正常年度預算,每年應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養護經費,并根據實際需要安排鄉村公路水毀搶修復、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配套資金。
(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的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主鄉道的養護推向市場實行管養分離體制,依據養護工程和定額核定養護工程量及其費用,將公路小修保養工作按線路或者捆綁招標,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專業養護隊伍或者企業,實行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單計量支付。
因條件暫不成熟無法推行市場化養護的地方,可暫由縣區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設置的省、縣道養護道班就近養護。
無法推行市場化養護又沒有設置養護道班的鄉鎮,應組建專業養護隊進行養護。
第十三條主鄉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毀修復工程,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責任主體進行捆綁招標,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實施。
第十四條主鄉道以外的鄉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建設和養護,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
因條件暫不成熟無法推行市場化養護的鄉鎮,主鄉道以外的鄉村公路仍采用鄉鎮專業隊與村委會集體養護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養護。縣區人民政府應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鄉村公路養護責任書》,將主鄉道以外的鄉村公路養護責任列入鄉鎮人民政府崗位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縣區地方公路管理機構應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鄉村公路養護監管合同》,加強對主鄉道以外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監管工作。鄉鎮人民政府通過與所轄村委會簽訂《鄉村公路養護合同》,并由村委會與各路段養護責任人簽訂《鄉村公路養護責任合同》,把主鄉道以外的鄉村公路養護責任層層落實到個人。
鄉鎮人民政府應對主鄉道以外的鄉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帳管理。縣區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主鄉道以外的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撥付。
第十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鄉村公路養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公路養護工作的開展情況,確保養護質量。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