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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規范政務公開考評,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機關的政務公開工作考評。
第三條政務公開考評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務公開考評要實現的目標是: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公開內容全面及時,公開形式便捷有效,依申請公開規范有序,檔案資料保管齊全,干部職工和納稅人滿意。
第五條政務公開考評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制度。
第六條政務公開考評工作由各級國稅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監察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辦公室、人事等相關部門參與,組成考評小組實施考評。
政務公開考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納稅人代表、新聞工作者參加。
第七條政務公開考評采取自評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
政務公開考評可與目標管理、稅收執法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或民主評議行風活動一起進行。
第八條政務公開考評方法為:
(一)聽取被考評單位匯報。
(二)查看公開載體、內容。
(三)核查見證材料。
(四)詢問相關人員情況。
(五)開展干部職工、納稅人滿意度測評。
(六)評價公開工作成效。
第九條政務公開考評的基本程序為:
(一)監察室、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訂考評方案,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考評單位于考評開始前15個工作日向被考評單位發出考評通知。
(三)被考評單位接到考評通知后,按照考評要求進行自評,形成書面材料報考評單位。
(四)考評小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被考評單位進行考評。
(五)向被考評單位反饋考評情況,提出考評等級意見,在考評單位和被考評單位同時公示7個工作日后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考評實行100分制量化計分。評總分由考評內容分(60分)、被考評單位干部職工測評分(15分)、納稅人測評分(15分)、考評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綜合評價分(10分)組成。
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為良好,60分以上為合格,不足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對被考評單位政務公開組織開展情況的考評內容為:
(一)組織領導情況(10分)。主要考核被考評單位政務公開的組織運作、制度建設、職責分工以及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情況。
(二)公開內容落實情況(20分)。主考核被考評單位落實《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情況。
(三)公開形式、時限落實情況(20分)。主要考核被考評單位落實《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實施情況(5分)。主要考核被考評單位實施依申請公開情況。
(五)檔案資料保管情況(5分)。主要考核被考評單位實施《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情況和資料管理情況。
各級國稅機關對被考評單位政務公開組織開展情況的考評原則上以上述內容為主,可結合本地實際和政務公開工作發展情況確定考評重點,酌情增減,其分值也可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對被考評單位干部職工測評,由考評小組組織被考評單位干部職工對被考評單位政務公開的滿意度打分。將各打分相加后除以打分人數,得出被考評單位干部職工測評滿意度的平均分,然后將平均分乘以該項內容在總分中的比例,得出被考評單位干部職工測評分。
被考評單位干部職工參加測評的人數不得少于全體干部職工的90%。
第十三條被考評單位納稅人測評分和考評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綜合評分的計分方法同本辦法第十二條。
對被考評單位的納稅人實施測評應隨機選擇一定數量的對象。對納稅人測評可委托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考評單位對考評結果作如下處理:
(一)于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考評等級后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評結果采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以公文形式將考評結果向全系統通報。
(三)對考評中被評為優秀等級的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業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
(四)對被考核單位違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或考評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在接到考評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考評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各級監察部門對被考評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被考評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被考評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