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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城鄉綠化步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和《廣東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林業局是具體負責全縣城鄉綠化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縣城鄉綠化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宣傳中央、省有關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搞好調查研究、規劃設計、苗木培育、技術培訓等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義務植樹運動和城鄉綠化美化工作。
第四條本縣行政區域內18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18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五條應當履行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確實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繳納相當于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需的綠化費。標準為:非農業人口適齡公民每人每年繳納10元;農業人口適齡公民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義務植樹活動;11至17周歲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第六條每年的義務植樹地點,縣城由縣綠化主管部門劃定;官渡經濟開發試驗區由管委會劃定;墟鎮由鎮政府劃定;中央、省、市駐翁單位由各單位自行安排。
第七條采取“以資代勞”義務植樹的,縣直各單位、鎮直各單位及在*鎮范圍內的縣直企、事業單位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各單位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個體工商戶和在個體工商戶從業的適齡公民由本人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第八條每年的3月1日至3月20日為義務植樹活動時間。如“以資代勞”的,必須在3月20日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無故不履行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含逾期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單位),由縣通報批評,并按照規定標準限期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九條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安排配套綠化用地,并征收配套綠化建設資金。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為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1.5%。農村建房免交城鎮配套綠化建設資金。
第十條城鎮配套綠化建設資金征收辦法:縣城由縣環保和建設局向投資單位和個人建房戶征收后交財政專戶,各鎮由國土所代收后交財政專戶;官渡經濟開發試驗區由建設部代收后交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義務植樹綠化費和城鎮配套綠化建設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主管城建的縣政府領導審定,由綠化委員會專款用于義務植樹造林和城市綠化,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城鎮綠化由林業部門作出規劃,報建設部門審定后,由林業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翁府[*]46號《關于印發*縣城鄉綠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