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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我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減輕城鎮居民在保險期限內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娃妮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政府主導,財政資助和居民個人繳費相結合,以住院醫療統籌為主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的居民以及十八周歲以上的中學生),十八周歲及以上無業居民,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征地后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等。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設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獨立核算。
第五條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王管部門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財政、衛生、教育、民政、殘聯、公安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協作,密切配合3共同努力,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韶關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收,韶關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具體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參保登記造冊和業務咨詢工作。我市對所轄縣(市、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基金實行全市統一管理,分級核算。
第二章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組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
(三)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p以家庭繳費為主,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標準:為每人每年172元(其中個人120元)。
財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人均每年2元標準給予補助;省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人均每年35元標準給予補助;市級財政按人均每年6元標準給予補助;縣(市)區、鎮(街道)按人均每年9元給予補助。
對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家庭繳費部分在省級財政補助后的差額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和當地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給予全額補助。
第九條大中專及技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繳費其他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以家庭為單位全員繳費。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在成本列支。
第十條財政補助資金按實際繳費人數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每年7月l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醫療保險年度。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并繳納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保險年度內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大中專及技工學校新入學學生,每年9月辦理參保手續,征收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
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的,只能于下一年度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首次參保時,由勞動保障部門為其制發社會保障卡,作為城鎮參保居民辦理續保、就醫、結算醫療費用的專用憑證。
第十三條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應設立醫療保險服務網點,具體負責辦理轄區內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協助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手續和業務咨詢等工作。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專用帳戶,并定期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和醫療待遇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適時調整。調整標準和操作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居民基本醫療
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章醫療保險待遇保險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參保居民患病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緊急搶救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準》等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自付比例以后的費用。
(二)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因門診特定項目范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門診特定項目范圍:
1、因病情需要,在醫療機構急診搶救并在觀察室留院觀察進行的醫療;
2、因惡性腫瘤或重癥尿毒癥,在認可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透析治療;
3、經批準在認可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腎移植手術后,繼續在門診進行的抗排異治療。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省級醫院1500元,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縣二級專科醫院400元),一級醫院300元,中省一級及以下醫院200元。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繳費一年以內的20000元,連續繳費兩年以上的30000元,最高支付限額以外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見下表:
住院費用
繳費年限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其他醫療機構
一年以下405055
一年以上455560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市外就醫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10%(學生因轉學或升學在保險期限內在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除外),余下部分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及基金運行情況,提出調整方案,經省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為了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能力,減輕參保人員的負擔,應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適時制定。
第四章醫療保險的管理和基金監督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參照《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按省、市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執行。對于兒科類用藥范圍由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的結算參照《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住院醫療費用采取不同的定額結算標準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市外轉診和異地就醫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及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韶關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是城鎮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組織,依法監督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籌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和參保人,有責任共同維護統籌基金合理使用和安全運作,防止貪污、冒領或套取統籌基金等行為的發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定期聽取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等意見,定期向社會公布統籌基金的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