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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4號)精神,扎實推進全省中小企業培訓工作,引導社會培訓機構有序地開展中小企業專業特色培訓,構建覆蓋全省的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網絡,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培訓示范機構的認定工作由省中小企業局組織有關部門領導、著名專家學者以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培訓示范機構認定工作小組負責。
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培訓示范機構的申報初審工作。
第三條對認定的培訓示范機構,采取每三年重新認定一次的辦法,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培訓機構均可自愿申報認定為省培訓示范機構:
1、獨立法人單位。
2、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穩定。
3、開展某項專業特色或專項技能培訓工作2年以上,近2年培訓超20場次,受訓人數超1200人次。
4、根據專業特色或專項技能培訓的要求,擁有高水平的專業師資資源。
5、培訓運作規范,收費合理,受到所在地中小企業的良好評價。
6、積極配合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論壇、講座、公開課等公益性服務。
7、在開展中小企業培訓服務中接受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申報材料
1、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申請表。
2、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推薦表。
3、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課程設置、教材選定、收費標準、師資狀況等資料)。
4、本機構為中小企業培訓服務的主要師資人員的構成情況。其中申請中小企業培訓師資資格的按《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師資人才招聘細則》辦理。
5、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或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復印件。
7、從事培訓業務資格資質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上述材料屬復印件的,須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三章推薦要求與認定程序
第六條推薦要求
1、申報機構提供5家中小企業培訓服務對象或3個社會團體或1個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價推薦意見。社會團體可以是省級以上中介服務行業組織或市級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
2、同一家中小企業、社會團體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推薦培訓示范機構一般不超過2個。
3、推薦單位須出具有實際考評依據的文字材料,并對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認定程序
1、符合申報條件的培訓機構向所屬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省培訓機構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申報。
2、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查后提出初審意見,填寫廣東省中小企業培訓示范機構推薦匯總表,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3、省中小企業局組織示范機構認定工作小組對申報材料、申報機構的經驗、業績、效果以及申請機構實地設施等狀況進行復審。
4、復審合格的由省中小企業局發文公布培訓示范機構名單。
第四章權利、義務與管理
第八條權利
1、有權優先獲得中小企業培訓計劃相關項目的舉辦權。
2、優先申請省扶持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資金補助。
第九條義務
1、原則上按企業要求或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相關培訓。
2、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的個別免費培訓、公開課或論壇時,各培訓示范機構應全力支持配合。
3、協助建立中小企業案例庫或完成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管理
1、省中小企業局頒發牌匾,并在媒體上公布認定培訓示范機構名單,提高知名度。
2、開展中小企業培訓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3、培訓示范機構每年要撰寫年度書面總結,于當年12月底前報當地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中小企業局。
4、培訓示范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中小企業局取消其培訓示范機構資格,并在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信息平臺上公布。
(1)經查實申報材料虛假的;
(2)被司法機關處罰的;
(3)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處分的;
(4)多次被中小企業投訴,經查實有服務質量問題并整改無效的;
(5)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多次不參加由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為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