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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選拔監督責任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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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選拔監督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嚴肅組織人事紀律,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監督責任,是指各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中所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必須遵循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預防為主、違規必究的原則,堅持黨委(黨組)自我監督與上級黨委監督相結合,組織(人事)部門內部監督與黨委(黨組)監督相結合,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

第四條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中央關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按照《條例》確定的原則、條件、程序和有關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三)遵守《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和組織(人事)工作有關守則、規定的情況;

(四)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不正之風的情況。

第二章黨委(黨組)的監督責任

第五條黨委(黨組)對本地區、本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負總責:

(一)領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監督任務和職責;

(二)制定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措施,研究解決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黨組)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進行監督,指導并監督組織(人事)部門按要求開展工作;

(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進行監督;

(五)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接受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六條應每年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并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定期檢查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要把選人用人問題作為巡視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把選人用人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黨

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條例》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

第七條對本地區、本單位出現的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和嚴重的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要認真調查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典型案例要認真吸取教訓,教育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引以為戒。

第八條班子成員要認真履行各自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監督責任。

(一)黨委(黨組)書記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方針政策和目標的落實,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發揮好黨委(黨組)會議的集體決策和監督作用,重視和抓好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查處。

(二)分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為監督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協助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抓好監督工作,并具體對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條例》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進行監督。

(三)其他班子成員對同級班子和班子主要負責人負有重要監督責任,對分管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負有主要監督責任。

第三章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責任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對下列情況應實行嚴格監督:本部門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委(黨組)的決議,落實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的情況;貫徹執行《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的情況;落實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的情況;對本地區、本部門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查處情況等。

第十條建立部務會、處(科)務會逐級審核監督制度。各干部處(科)務會必須對呈報單位呈報材料、呈報單位黨委(黨組)的意見、擬任人選的任職條件、考察組的考察情況等進行認真審核。部務會討論干部要認真審核擬任人選、任職資格條件、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對群眾舉報問題調查核實、所在單位的編制職數、呈報單位黨委(黨組)及分管領導意見等情況。

第十一條建立干部綜合及監督部門復核監督制度。干部(人事)部門在考察人選確定后,應及時向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及干部綜合、監督部門了解考察對象群眾來信及其他信息情況,并采取適當的方式在考察中作調查了解。部務會前,應由干部綜合處(科)或監督處(科)對擬任人選的情況、考察情況、編制職數、征求意見等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組織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主要程序實行監督。

(一)民主推薦與確定考察人選。主持下級領導班子換屆的民主推薦,按照民主推薦各項規定要求,督促推薦單位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組織配合工作,對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范圍、程序和要求,進行認真審核,并嚴把考察人選確定審批關。

(二)考察與確定擬任人選。對考察組的考察程序、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以及考察組成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考察材料要審核把關。部務會應認真聽取各考察組的考察匯報和意見,對擬任人選的民主推薦、考察主要環節進行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研究提出任用建議。

(三)討論決定。對下級黨委(黨組)呈報擬提拔任職干部的請示及其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會議討論的記錄、民主推薦材料進行嚴格審查。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要做好會議記錄。

(四)任職前公示。應對公示結果進行認真審核,對公示期間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調查核實,確認不影響任職,方可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部門每年牽頭召開一至兩次有紀檢機關和監察、檢察、法院、公安、信訪等部門參加的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評議監督制度。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年底前對本地區本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要認真地進行自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所屬單位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檢查。每年結合《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評議,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第十五條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每年應對下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認真受理并調查核實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問題,對違反《條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提出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領導為本部門的主要監督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完善監督工作機制,確保各項監督工作的落實。分管領導應協助主要領導抓好各項監督制度的落實。各有關處(科)室的負責人應當把好各自處(科)室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關。

第四章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監督責任

第十七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要定期對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干部人事紀律、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對信訪舉報和查案辦案中掌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任用干部的情況和信息,要適時或定期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要認真研究和及時反饋組織(人事)部門征求干部使用的意見。

第十九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對黨委(黨組)討論決定選拔干部的擬任人選的政治素質、思想品德和廉潔自律情況發表意見;參與領導班子換屆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考察;參與《條例》執行情況的檢查活動。

第二十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違紀行為和嚴重的用人失察失誤問題,或嚴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查案不深的,應及時組織力量調查,嚴肅認真處理。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監督責任人未履行監督責任,造成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發生嚴重違反《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行為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黨委(黨組)相關監督責任人的責任:

(一)黨委(黨組)用人指導思想發生嚴重偏差,片面理解和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的;

(二)對違反《條例》和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或者隱瞞不報、壓報不查,造成用人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因監督不力,黨委(黨組)及其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十不準”的;

(四)因監督措施不落實,造成用人失察失誤并產生嚴重后果和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組織(人事)部門相關監督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監督不嚴,致使上會人選材料嚴重疏漏和失真,造成黨委(黨組)用人決策失察失誤或產生嚴重后果和影響的;

(二)因內部監督措施不落實,未按《條例》選拔任用干部,出現選拔程序不全或執行程序不嚴,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

(三)因檢查監督制度不落實、不嚴格,致使本地區、本部門違反《條例》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查處和糾正的;

(四)因教育約束不嚴,對本部門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相關監督責任人的責任:

(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已掌握了選拔任用對象暴露的問題,但未能及時向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通報,而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

(二)對本地區、本單位用人腐敗和不正之風,未能及時向黨委(黨組)提出調查建議、及時查處或落實黨委(黨組)查處意見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對監督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問題的性質及產生的后果和影響,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相關法規,參照對直接責任人的追究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監督責任追究需要作黨紀或行政處分的,由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負責;需要作組織處理的,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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