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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鼓勵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促進全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汕府會函[*]3506號)“關于在全市統一實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的決定”,保證節育獎勵金按時、足額發給節育獎勵對象,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節育獎勵對象應為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含漁民、鹽民),具體是:
(一)只生育一個孩子、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農村居民夫妻;
(二)純生二個女孩、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農村居民夫妻。
第三條獎勵標準為夫妻雙方每人每月獎勵50元,從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當月起發放,直至達到《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年齡,轉按省的獎勵辦法發放獎勵金。
第四條節育獎勵金由市、區(縣)財政按6∶4的比例承擔。市、區(縣)財政部門應將節育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戶管理節育獎勵專項資金,健全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決算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
第五條節育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貪污、騙取、虛報、挪用、克扣、截留財政撥給的節育獎勵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經辦人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六條對節育獎勵金籌集、落實不到位、不及時,發放獎勵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況,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節育獎勵金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與當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托節育獎勵金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負責將獎勵金發放到戶、到人。
第八條節育獎勵金的申請。
凡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對象,在落實了絕育措施后即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結扎證、子女醫學出生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的《*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本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應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當地戶籍證明。《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由村(居)委會初審后送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口計生辦)。
第九條節育獎勵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將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名單報鎮(街道)人口計生辦。
(二)審核。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在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對戶口,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將《申請表》和《*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區(縣)人口計生部門。
(三)確認。區(縣)人口計生部門對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對象名單,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審核確認后,匯總所有鎮(街道)上報的獎勵對象人數名單及所需節育獎勵金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及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人口計生局),同時將已確認后各鎮(街道)節育獎勵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由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居)委會存檔。
(四)張榜公布。村(居)委會送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核的節育獎勵對象名單,應同時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十日。
(五)發放《*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金發放證》(以下簡稱《發放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負責對確認后的節育獎勵對象發放《發放證》。
《發放證》格式由市人口計生局統一規定,統一印制,免費發放,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條節育獎勵金的發放。
節育獎勵金從節育對象落實絕育措施的當月起計發。具體發放時間由各區(縣)自定。
第十一條節育獎勵金的領取。
節育獎勵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發放證》,按規定到當地的金融機構領取獎勵金。
節育獎勵對象每半年要到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見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見面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應回訪當事人。
第十二條村(居)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做好本實施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對轄區戶籍人口中節育獎勵對象的調查摸底,填寫《登記表》,建立檔案。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向鎮(街道)人口計生辦申報,協助當事人填寫《申請表》;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
(四)協助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對獎勵對象及其變動的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有關事宜。獎勵對象遷出、遷入、新增、死亡或取消獎勵資格等變動的,應在當月填寫《*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對象變更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報鎮(街道)人口計生辦。
第十三條鎮(街道)人口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實施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審核節育獎勵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節育獎勵對象簽發《發放證》,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
(四)負責及時審核村(居)委會填報的《變更登記表》及有關證明,并將審核后新增的獎勵對象名單和退出獎勵人群的名單及相關資料,于五個工作日內上報區(縣)人口計生部門;
(五)為杜絕出現獎勵對象情況變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領獎勵金,每半年與獎勵對象見面一次,核實情況;
(六)建立《*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金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為半年報表。年中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上報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的時間分別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四條區(縣)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對所屬鎮(街道)辦理節育獎勵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會同當地財政部門與金融機構簽訂委托節育獎勵金協議書;
(二)對各鎮(街道)上報的《統計表》進行審核后,分別于當年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報市人口計生局。
(三)在每年10月底前應組織對下年度的獎勵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獎勵計劃,并在11月底前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人口計生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獎勵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四)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各鎮(街道)的獎勵對象名單確認后,正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對臨時增減的對象名單應在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市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審核各地辦理計劃生育節育獎勵情況,匯總全市《統計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報送市財政局;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將各區(縣)的獎勵計劃預算報送市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獎勵金的預算、下撥工作;
(三)負責《發放證》印制等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區(縣)財政部門對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節育獎勵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并上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當年下達的獎勵金數額不因當年獎勵對象人數的變動而調整,若當年的補助對象人數增加而增加獎勵金數額的,由區(縣)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二)市、區(縣)財政部門將應承擔的節育獎勵金每年分二次,分別于1月底前、7月底前撥至各區(縣)財政部門設立的節育獎勵金專戶;
(三)區縣財政部門將節育獎勵金專戶的年度節育獎勵金及時下撥到金融機構;
(四)對年終《統計表》進行審核。根據年初下拔的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五)監督檢查節育獎勵金發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的職責:
(一)應與當地區(縣)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托節育獎勵金協議書;
(二)建立節育獎勵對象個人帳戶。金融機構在收到區(縣)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鎮(街道)節育獎勵對象名單五個工作日內,應將獎勵金直接劃入到節育獎勵對象個人帳戶;
(三)建立節育獎勵對象數據庫。金融機構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別將年中和年終實際發放名單、數額和匯總情況通報當地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區(縣)人口計生局和財政部門;
(四)確保獎勵金發放到戶、到人。對符合規定的獎勵對象,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確認其身份和核對名單后,應立即按規定支付獎勵金;
(五)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有權拒絕發放獎勵金。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節育獎勵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不屬于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象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有權取消其獎勵資格,收回行為發生后領取的獎勵金,并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節育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節育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后又違法收養他人子女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冒領節育獎勵金的;
(四)獎勵對象戶口遷出本市或死亡后仍繼續領取獎勵金的;
(五)被判處徒刑服刑期間的。
第二十條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拒不辦理符合獎勵條件對象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經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村(居)委會應在接到上級人口計生部門通知后五日內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的責任。
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獎勵金時,村(居)委會、鎮(街道)人口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獎勵對象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區(縣)人口計生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工作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一條獎勵對象戶口在市內遷移的,按本實施辦法的獎勵待遇執行。外市戶籍遷入我市的,從戶口遷入之日起,按本市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級監察、財政、人口計生部門對節育獎勵金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督察和績效評估;審計部門依法對節育獎勵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實施辦法公布前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獎勵對象節育獎勵金從本實施辦法公布之日的當月起計發。*年3月9日印發的《關于實行農村純生二女結扎夫妻獎勵問題的通知》(汕計生局[*]27號)同時廢止。已按汕計生局[*]27號文規定領取了農村純生二女結扎獎勵金的對象,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節育獎勵,但已領取的2000元獎勵金必須在節育獎勵金中予以抵扣。對村民委員會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的,原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后四年內繼續享受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獎勵,其獎勵金的籌集、申請、審批、發放等,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財政、人口計生部門以及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居民委員會參照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節育獎勵對象自愿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從戶籍遷入城鎮居民之月起,取消其節育獎勵資格。對原按《廣東省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辦理了養老保險的,按省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