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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戰時迅速準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襲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及平時為搶險救災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戰時防備敵人空襲的基本報知工具,包括防空警報器、控制和通信設備、專用線(電)路、頻率、警報器工作間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市財政、建設、規劃、電信、電力、新聞、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各部門、各單位職責
第五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全市防空警報網的規劃、建設、改造,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技術培訓。
(二)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建設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核后予以安排,專款專用。
(三)負責總控制設備(無線遙控接收、發射設備和有線控制系統)的維護管理。
(四)負責防空警報值勤、信號發放和檢測。
(五)指導各區做好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定期對全市防空警報設施進行檢查。
第六條各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本區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值勤、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各區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區年度人防建設計劃,報區財政局審核后予以安排,專款專用。
(三)定期對所屬防空警報設施進行檢查和試驗,配合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防空警報試鳴。
(四)及時向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報告防空警報事故并積極查處,及時恢復。
(五)協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做好防空警報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等項工作。
第七條防空警報器及附屬設施所在單位職責:
(一)負責設置在本單位的防空警報設施(含中繼設備、分控設備和終端設備),指定專人負責防空警報設施的值勤、維護、管理工作,保證防空警報設施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二)積極配合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的防空警報鳴響試驗和檢查,發生事故及時向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報告。
(三)做好發放防空警報信號保障工作。
第八條無線電管理、電信、供電、廣播、電視等部門職責:
(一)無線電管理部門無償保障人民防空專用頻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擾。
(二)電信部門對防空警報網所需的通信線路實施無償和優先保障;對設置在電信機房的防空警報設備無償提供工作條件并負責維護和管理。
(三)供電部門要保障防空警報設施的不間斷電力供應,在安裝、遷移防空警報設施時,應當予以協助。
(四)新聞、廣播、電視等宣傳部門戰時必須優先傳遞、播放防空警報信號。平時要協助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播放防空警報試鳴通告,做好防空警報試鳴的宣傳、公告工作。負責設置在本單位的防空警報設施(含中繼設備、分控設備和終端設備)的值勤、維護、管理工作,確保防空警報設施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章警報信號及發放權限
第九條警報信號的種類。
(一)防空襲警報信號。
1.防空襲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重復3次。
2.防空襲緊急警報:鳴6秒,停6秒,重復15次。
3.解除防空襲警報:長鳴3分鐘。
(二)災害(消防)警報信號。
1.災害(消防)警報:連續短促長鳴3分鐘。
2.解除災害(消防)警報:長鳴1分鐘,重復3次。
第十條發放防空襲警報信號,由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最高首長命令;發放災害(消防)警報信號,由市長命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通過防空警報網向全市發放警報信號,通信、廣播、電視系統等同時傳遞警報信號。
第十一條在防空警報網遭到破壞,統控設備失靈的情況下,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具體組織各防空警報器所在單位,用手控等方式保障警報信號發放。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動用防空警報設施和發放警報信號。
第十三條軍隊、電信、廣播、電視及其它有關的通信系統,戰時應按規定優先傳遞防空警報信號,各單位通信設施必須為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提供方便。
第四章防空警報鳴響試驗
第十四條每年10月29日為全市防空警報試鳴日,鳴響試驗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統一組織,在試鳴前五日向全市通告。
第十五條防空警報設施進行日常檢修時,如需做檢測試鳴,必須報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
第十六條鳴響試驗嚴格按照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制定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防空警報設施的設置、更新、搬遷、拆除
第*條防空警報設施的設置是根據城市防空需要確定的,其選點、更新、改造、搬遷、拆除,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單位無償提供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和工作條件,落實防空警報設施維護和管理制度,保持機、線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八條對已建的防空警報設施,任何單位均不得擅自搬遷或拆除。防空警報器所在單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動防空警報設施,必須在動工前十四天向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后,在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指導下進行,工程竣工后及時恢復。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
第六章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
第十九條防空警報設施維護要做到值勤維護管理制度完善,各項設備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維修方便。各種檢測、試機、巡回檢查均應記錄存檔。
第二十條總控制臺及控制系統的維護標準:
(一)無線遙控發射機應有主用和備用設備。除日常維護外,每月進行一次全信號發射試機,各項性能必須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二)防空警報信號控制器應有主用和備用設備。每月檢測一次,防空警報信號準確可靠,覆蓋全網。發射天線牢固,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線、饋線布放牢固,焊接良好,無老化變質現象,防腐防銹措施好。
(三)無線遙控設備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接收設備(含天線)每月檢測一次,各項技術指標符合要求,接收信號靈敏可靠,部件齊全。
第二十一條終端設備的維護標準:
(一)防空警報器安裝牢固、無松動,設施完善。揚聲器達到無銹蝕、無霉變、表面防護層完好,音響效果好,運轉正常,周圍無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二)接收天線、饋線安裝牢固,焊接良好,無老化現象,防腐防銹措施好,接地良好;防空警報設備供電線路符合國家電氣安裝標準,布線安全合理,纜線無磨損老化,絕緣性能良好。
(三)防空警報器控制箱由維護人員加鎖專管,每月檢測一次,進行除塵、檢測試機,控制箱要安放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塵、無腐蝕的清潔房間,控制設備無銹蝕、無霉變、無塵、電氣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條防空警報器所在單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每半年檢查一次,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每年全網巡回檢查一次,保持防空警報網處于良好狀態。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戰時或抗震救災中立功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會同有關單位給予記功、授獎、晉升工資等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阻撓安裝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以及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頻率,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破壞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因管理不善,致使防空警報設施損壞或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由防空警報器所在單位承擔責任,依法賠償損失,并視情節追究事故單位及肇事人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