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垃圾處理費是指采用焚燒、填埋或者其他技術手段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而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并具體組織征收特區范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本轄區范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城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其用戶的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市、區城管部門委托收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二)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三)代收手續費用的標準;
(四)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上繳財政專戶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費的義務;(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城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按照前款規定的收費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確有困難的,市物價部門可以按照已確定的收費標準,結合相應的征收方式,確定折算標準。
第七條市城管部門確定特區范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轄區范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市、區城管部門委托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代收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代收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養老院、殘疾人企業,免繳垃圾處理費。
申請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憑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應當將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書面告知代收單位。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征收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專戶管理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
上繳的垃圾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的,不足部分,特區內由市財政補貼,特區外由所在區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市、區城管部門委托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向受委托單位支付手續費。
手續費由財政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返還代收單位。
第十二條支付給垃圾處理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專營協議已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專營協議的,由財政部門會同城管部門、物價部門核定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垃圾處理量申報垃圾處理費。
市、區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垃圾處理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垃圾處理量和支付標準,出具垃圾處理費用撥付意見書,并分別報市、區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垃圾處理單位撥付垃圾處理費用。
第十四條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季度將垃圾處理情況、垃圾處理費用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市、區城管部門。
第十五條代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繳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垃圾處理費的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繳付及時。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垃圾處理費的3‰的滯納金。逾期60日未繳納的,由市、區城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