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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發的《*市社區健康服務工作方案》及《*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文施意見。
第二條凡按照《*市社區健康服務工作方案》規定開展社區健康服務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條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凡開展社區健康服務的機構,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統一稱為“XX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第四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是非獨立法人的基層醫療保險機構,直接隸屬于各街道(鎮)一級的醫療衛生保健單位或其他醫療衛生保健單位管理。
第五條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全市區域衛生規劃的總體布局,確定設置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不能亂布點和濫布點。
第六條設立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開展社區健康服務,必須嚴格審批。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審核,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申請開展社區健康服務,設立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
(二)舉辦單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符合《*市社區健康服務基本標準》;
(四)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具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開展社區健康服務的醫療衛生保健單位,必須向區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市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書》并交驗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或木市常住戶口戶籍證明與有效的《鄉村醫生資格證明》:
(三)有關人員的《社區健康服務崗前培訓合格證書》;
(四)社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人是舉辦單位正式職下證明、中級或以上職稱證明、中層干部任命書等:
(五)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方位圖與內部布局平面圖;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區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十個下作日內,按照木辦法規定的條件及《*市社區健康服務基本標準》進行審查、核實,并負責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對合格的發給《*市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許可證》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銅牌;對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市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社區健康服務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應把《*市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許叮證》和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的銅牌懸掛在工作場所的顯眼處。
第十二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變更名稱,服務范圍等,必須向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衛生行政部門查實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予以變更。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工作地址等項目變更,必須經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應在二十個了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決定。
第十三條申請社區健康服務中心變更有關事項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市社區健康服務中心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凡從事*市社區健康服務工作的人員,必須符合《*市社區健康服務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除持有*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外,必須經崗前培訓,取得*市《社區健康服務崗前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資格每年校驗一次。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校驗申請。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受理校驗申請后二十天內完成校驗工作,并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校驗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許可證》;
(二)主辦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及副本;
(四)社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人姓名和其他所有衛技人員名單及其身份證明材料、《執業資格證書》與《社區健康服務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校驗申請及年度工作總結;
(六)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市社區健康服務執業許可證》和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銅牌為黃底紅字,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凡不申請報告或申請但未經批準,擅自開設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或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者,按《*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本實施意見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