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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號)、《廣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粵財采購[*]13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采購人、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
前款所稱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
第四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對全市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財政局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按財政部和廣東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和上公告,同時在廣東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和*市財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當在廣東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和*市財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市政府采購網、*市政府門戶網政府采購信息,按網站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市政府門戶網站為全市政府采購信息的指定媒體。
第二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
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告: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招標業務機構名錄;
(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公告等;
(五)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九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六)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條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信息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采購活動實施時間和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獲取采購文件的方法;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和評審方法;
(六)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七)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標日期(注明招標文件編號);
(四)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
(五)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
(六)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七)質疑聯系方式;
(八)投訴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
(四)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第十三條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事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十四條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名稱;
(二)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
(三)投訴人名稱及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機關名稱;
(五)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五條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我市市級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市財政局負責在*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第十九條招標投標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在*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市財政局進行公告;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機構需要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快捷方式將信息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同時填妥《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表》(附表)加蓋公章后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第四章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管理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負責承辦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的具體事宜。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信息。但是,對信息篇幅過大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的壓縮和調整;進行壓縮和調整的,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應當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對其的政府采購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告本媒體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名稱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負責指定其政府采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在兩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并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屬于政府采購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資格:
(一)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違反事先約定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政府采購信息時間的;
(四)政府采購信息改變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實質性內容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轉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政府采購信息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控告和檢舉,有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