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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及時制止、處理違反《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的行為,確保干部人事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更好地為干部人事工作服務,為干部人事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反《條例》的行為,是指違反《條例》,給干部人事檔案工作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對違反《條例》行為的查處,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情節嚴重案件,須向省級組織人事部門或中央組織部報告。
第五條對不按《條例》規定轉遞干部人事檔案造成檔案丟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泄密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損壞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對扣留材料或分批轉遞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第六條對擅自從檔案中抽取、撤換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特別是處分材料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或留黨察看處分并責令恢復其檔案原貌。
第七條對偽造學歷、工資、黨團、職稱、轉干、獎勵等檔案材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留黨察看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撤出并銷毀偽造的材料。
第八條對擅自或在他人指使下涂改干部人事檔案內容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并調離干部人事工作崗位;對指使(授意)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外職務或行政降級處分。
第九條對擅自拍攝、抄錄、復制干部人事檔案內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第十條對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布干部人事檔案內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對擅自出賣、交換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或利用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牟取私利的,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嚴重警告、留黨察看、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火災、水浸、被盜等致使干部人事檔案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嚴重警告、留黨察看、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對主管領導給予撤銷行政職務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對沒有按《條例》規定保管檔案,造成干部人事檔案蟲蛀、霉變、受潮等損壞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對分管領導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對擅自銷毀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以批評教育、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對違反《條例》規定私自保存他人檔案的,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交還,拒不交還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對查閱本人及親屬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七條干部人事檔案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單位出現的嚴重違反《條例》的行為不調查,不處理,或知情不報,甚至采取欺騙手段,蒙蔽上級主管部門的,對主管領導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對舉報干部人事檔案違紀行為打擊報復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