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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六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
第七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撥。破格提撥程序另行規定。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撥。越級提撥的,應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十三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三十四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八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五十一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屬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提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五十四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五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六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八條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則,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六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強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
第六十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作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