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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明確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實施的工作程序和加強稅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試行辦法》(粵科政字〔2008〕121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應是在本市注冊、財務核算制度健全、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企業應:
(一)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建立明細帳,將有效憑證和明細賬對應;
(二)對不同的研究開發項目要設立專賬進行管理,實行以項目為成本費用歸集對象的會計核算;
(三)對企業同時研究開發多個項目,或研究開發項目和其他項目共同使用資源的情況,有關費用要在項目間進行合理分攤。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研究開發活動是指從事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的活動。
(一)新產品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全新型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產品使用功能的活動。
(二)新工藝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研究開發在工藝要求、加工方法等比原有工藝有明顯改進,具有獨特性、先進性及實用性,并在一定范圍內首次應用的工藝的活動。
(三)新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研究開發在一定地域、時限和行業內有創新并具有競爭力的技術的活動,其技術包括:首次發明創造的技術及國內尚未形成的開發成果;技術性能有重大突破和顯著進步的技術;對原有技術進行重大改進的技術。
第四條下列各項不屬于研究開發活動:
(一)企業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
(四)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五)軟件復制和無源代碼的程序編制;
(六)其他非研究開發活動。
第五條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列入各級行政部門計劃的研究開發項目、企業自主立項的研究開發項目,申請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進行初審確認工作。其中,列入各級經貿行政部門的研究開發項目由市經貿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其申請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進行初審確認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申請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申報受理工作,并依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對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的初審意見對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及加計扣除金額進行核實。
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負責對企業申請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研究開發費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費用。
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政府財政撥款并納入不征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過初審確認的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跨年度的,每年只對該項目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申請享受加計扣除,以前年度已享受過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重復申請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第七條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間,將申報材料送交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并確保材料的真實合法性。
第八條經涉稅鑒證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通過初審確認的研究開發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進行鑒證,并出具鑒證報告。鑒證報告格式以廣州市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規定的格式為準。
第九條企業對已列入各級科技、經貿行政部門或其他各級行政部門的研究開發項目,在申請辦理企業配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初審時須報送如下材料:
(一)各級科技、經貿行政部門或其他各級行政部門的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書(立項文件)、任務書、技術合同等材料(復印件);
(二)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附件1);
(三)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單個項目費用明細表(附件3);
(四)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年度匯總表(附件4)。
第十條企業對自主設立的研究開發項目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初審時應報送如下材料:
(一)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附件1);
(二)企業自主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書(附件2)和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關于自主研發項目立項的決議等相關文件資料;
(三)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單個項目費用明細表(附件3);
(四)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年度匯總表(附件4);
(五)項目查新材料或科技成果和專利等證明。
第十一條企業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納稅年度需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申報材料一式四份送交企業所在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于次年2月1日前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材料匯總后分別送交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確認。
初審確認后,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將其中三份申報材料退回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將其中兩份退回企業。
第十二條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初審結果,分別向市稅務行政部門反饋,并提供《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項目確認目錄》。
第十三條企業收到初審確認材料后,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隨同報送如下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
(一)通過初審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退還的原件);
(二)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單個項目費用明細表(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退還的原件);
(三)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年度匯總表(區、縣級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退還的原件);
(四)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單個項目費用明細表(附件3);
(五)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年度匯總表(附件4);
(六)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鑒證報告。
第十四條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及加計扣除金額的扣除標準按照現行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對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企業,一經查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市稅務行政部門在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管理或檢查中,對研究開發項目初審結果有異議的,由市稅務行政部門提出,會同市科技或經貿行政部門進行復核和處理。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有關事項,按照《試行辦法》施行。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市經貿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就各自負責的范圍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