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公務員培訓積分制管理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按照《*市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培訓辦法》)關于“本市公務員培訓實行積分制登記管理”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市各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參加各類培訓情況實行積分制管理。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的學分設置堅持突出重點、分類計算、累計積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參加培訓學分除在職參加學歷(學位)學習按項目設置分值外,原則上按參訓時間設置分值,學分計算公式:參訓天數×6=學分。培訓時間以小時計算的,按6個小時折算1天。
第五條公務員每人每年須完成不少于12天、總積分不少于72分的培訓任務,其中參加市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培訓學分不少于30分(折合5天);當年完成培訓學分累計超過規定積分的,超過的學分可轉入下一年度計算,五年內有效。
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每五年需完成累計不少于3個月、總積分不少于380分的培訓任務,其中參加市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培訓學分不少于250分(折合2個月)。
第六條公務員需按規定參加由市組織人事部門安排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和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其他集中脫產培訓。
第七條公務員所在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從事專項工作需要組織公務員參加專門業務培訓和其他在職崗位培訓。
第八條鼓勵公務員在職參加學歷(學位)學習。憑學校當年有效學習證明,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視為完成當年學分42分。
第九條鼓勵公務員積極參加市組織人事部門舉辦的網絡課程學習。對按要求完成規定課程內容學習的,給記相應學分。
第十條凡面向公務員的培訓辦班和培訓項目需設置學分的一律實行申報制度。由辦班單位或施教機構按照我市公務員培訓管理分工(《培訓辦法》第三十條)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局申報辦班計劃和學分設置,經核準后方能組織實施,否則不予登記學分。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培訓積分的登記和考核統一由“*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管理。公務員參加市組織人事部門安排的培訓,其學分在“*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上登記;公務員參加所在單位安排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其他在職崗位培訓、學歷(學位)學習,其學分由公務員所在單位的人事(培訓管理)部門在《公務員培訓證書》和“*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上登記。公務員個人可通過“*市公務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培訓積分情況。
第十二條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和公務員所在單位應如實記載公務員參加培訓的學分情況,公務員所在單位負責在每年10月底對本單位公務員完成培訓積分情況進行評估。對未達到培訓積分要求的,所在單位要及時安排公務員參加補訓。對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培訓積分的,由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將其培訓考核結果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并按照《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培訓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中央和省對公務員培訓另有專項內容要求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