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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三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主任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同意請假外,應當出席主任會議。
第五條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少數服從多數。
第六條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議案草案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擬訂;
(三)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并獲得兩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附議的臨時動議(包括對議案的修正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的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五)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六)根據工作需要,對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七)討論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的事項,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組織部門關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項的意見和說明,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八)向常務委員會提請任免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提請任免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其他人事事項;
(九)討論擬定常務委員會關于議案、工作報告或其他問題的決議、決定草案;
(十)討論和擬定常務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要點和常務委員會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草案)和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一)聽取區人民政府及它所屬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情況的匯報;
(十二)聽取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的工作情況匯報;
(十三)確定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評議和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評議的對象、內容,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評議的形式、方法,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十四)對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的情況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五)討論組織代表視察或其他重大活動的方案;
(十六)討論常務委員會機關自身建設問題;
(十七)研究、討論有關人大換屆選舉的問題;
(十八)討論人民群眾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九)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和上級人大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大事項;
(二十)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主任會議議題,由主任提出,或者由辦公室征詢各位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建議議題,提請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主任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開。
第九條召開主任會議時,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天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議題通知正、副主任和有關列席人員。
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會議聽取“一府兩院”有關方面工作情況匯報時,應提前十天通知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到會作匯報并提交匯報材料。
第十一條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列席主任會議。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參加的,可委托一位副職列席。
經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決定,常務委員會專職委員和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必須以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主任會議通過的文件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如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必要可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辦公室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四條主任會議由辦公室指定專人作記錄,必要的時候印發主任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或有關的工作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