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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規劃設計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維護城市規劃設計市場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專業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和事業、企業單位下屬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
第三條城市規劃設計業務范圍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凡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申請資格證書,經審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后方可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任何無證單位,均不得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
第二章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及分級標準
第五條城市規劃設計資格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制。
第六條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按下列標準進行分級:
一、甲級
1.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應是技術力量雄厚,專業配置齊全。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級配合理,高級技術職稱與其他技術人員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規劃專業有二名以上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建筑、經濟、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電訊、煤氣熱力、區域規劃、環保等專業至少有15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規劃設計十五年以上的技術骨干。
2.單位獨立承擔過兩次20萬人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含修改或調整)任務。
3.單位專業技術具有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近五年內有過下列成就之一者:獲得兩項部,省級以上優秀城市規劃設計獎;具有一定科研力量,近五年內獲得兩項以上部、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近五年內承擔過國家、部級標準、規范、定額的編制工作。
4.單位有先進的技術裝備,其中計算機(32位以上微機)及配套輔助設備齊全,并有一定計算機軟件開發能力。
5.單位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有較高的綜合管理水平,持有省、部級全面質量管理達標驗收合格證書和財務管理達到省、部級三級標準。
二、乙級
1.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應是技術力量強,專業配置齊全,專業技術人員級配合理,高級技術職稱與其他技術人員比例不小于1:6,其中城市規劃專業有二名以上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建筑、經濟、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電訊、煤氣熱力、區域規劃、環保等專業至少有10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城市規劃設計十年以上的技術骨干。
2.單位獨立承擔過兩次設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含修改或調整)任務。
3.單位近五年內有過下列成就之一者:獲得一項省級以上優秀設計獎;近五年獲一項省級科技進步獎;近五年內承擔過省級標準、規范、定額的編制工作。
4.單位有較先進的配套技術裝備和計算機應用設備。
5.單位有一定的綜合管理水平,持有市以上全面質量管理達標驗收證書和市級財務達標。
三、丙級
1.丙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專業較齊全。單位專業技術人員25人以上,其中城市規劃專業有兩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建筑、經濟、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至少有6名六年以上城市規劃設計實踐經驗的技術骨干。
2.單位獨立承擔過兩次以上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含修改或調整)任務。
3.單位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4.單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按全面質量管理要求進行質量管理,有必要的質量、技術、財務、行政管理制度。
四、丁級
1.丁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應有一定的技術力量,專業技術人員10人以上,其中至少有3名5年以上城市規劃設計實踐經驗的技術骨干。
2.單位承擔過城市規劃設計任務。
3.有必需的技術手段,有質量、技術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的適用范圍:
(一)取得甲級證書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設計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級證書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下列規劃設計:
1.受本省或本市委托承擔本省或本市規劃設計任務范圍不受限制;
2.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含修改或調整);
3.各種詳細規劃;
4.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取得丙級證書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下列規劃設計:
1.當地及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2.中、小城市的各種詳細規劃;
3.當地各種專項規劃;
4.中、小型工程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四)取得丁級證書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下列規劃設計:
1.小城市及建制鎮的各種詳細規劃;
2.當地各種小型專項規劃設計;
3.小型工程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資格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申請《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獨立機構的文件;
2.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法人代表和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財務制度;
3.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分級標準。
第九條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甲、乙級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由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丙、丁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申請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的單位,須填寫申請表一式五份。申請甲、乙級資格的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國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經國家城市規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定,由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申請丙、丁級資格的單位,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并將取得證書單位名單報送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香港、澳門地區及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不發給《城市規劃設計證書》,但可和持證單位協作,按合同規定分擔城市規劃設計業務,并遵守本規定。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設計資格每三年由原初審部門進行一次檢查或復查,對確實具備條件升級的單位可按本辦法辦理升級手續;對不具備所持證書等級條件的,應報原發證部門降低其資格等級或收回其證書。
第十三條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如撤銷,應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證書的注銷手續。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合并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持有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應承攬與本單位資格等級相符的規劃設計任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攬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應持證書副本到任務所在地的省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認可后即可承擔規劃設計任務。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必須在文件封面注明單位資格等級和證書編號。審查規劃設計文件時要核實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是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資格憑證,只限持證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攬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