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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若干決定》(穗字〔*〕12號)、《關于加快區街經濟發展和加強城市管理的若干補充規定》(穗字〔*〕17號)的精神,按照統一規劃審批,統一管理法規、統一業務領導,明責分權,依法辦事的原則,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各區規劃分局(以下簡稱規劃分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雙重領導,即區人民政府實施行政領導,市規劃局實施業務領導。
第三條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市發展地區控制性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城市規劃區內小區詳細規劃、建制鎮詳細規劃,由規劃分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負責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規劃局審批;詳細規劃如需調整、修改時,經調整、修改后,由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規劃局審批。
第四條規劃分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向區屬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要點,審批區屬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城市規劃發展區內區屬的各項建設用地定點申請,由各區規劃分局提出意見,報市規劃局審核,并經市用地會議批準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發展區以外地區的竹料、鐘落潭、九佛、羅崗、神山、雅瑤等鎮范圍內的區屬開發建設項目,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如需分解建設用地,由規劃分局按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項目需要,核發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發展區內由區政府按指標限額審批土地的,必須先取得市規劃局統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每次審批的地塊具體分割,經區規劃分局根據詳細規劃提出意見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具體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除國道、省道、鐵路和規劃寬度30米以上的主干道臨街建筑以及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珠江兩岸、文物古跡,傳統民居、一級水源保護區的各類建設工程,30層以上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外的下列建設工程,由規劃分局審批,包括受理和審批建筑設計要點、建筑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規劃驗收和辦理有關復文:
(一)區屬單位在本轄區內的單位建設工程。
(二)區屬單位在本轄區經市批準的綜合小區內的建設工程。
(三)區屬單位在本轄區內村鎮內詳細規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
(四)本區轄內中央、省、市屬單位的不改變使用性質,不增加高度、層數、面積的原狀維修工程和經市規劃局審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許的容積率內的擴建及加層。
(五)本轄區內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含原狀維修)。
(六)辦公或經營性建筑的裝修工程。規劃分局審批15層以上、30層以下的單體建筑,其設計方案應報市規劃局總工程師室會審同意后,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規劃局總工程師室必須在15日內做出會審決定。
第七條規劃分局審批的建設工程在建設或使用過程中發生違法建設的,未經審批違法建設的,經街、鎮或區其它部門越權審批進行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分局負責查處;其中重要地區或重大違法建設,由市規劃局直接查處。
第八條規劃分局組織編制的詳細規劃,應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設計;委托非本市的規劃設計單位從事規劃設計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規劃分局提供規劃設計要點必須包括應承擔的公共建筑配套要求。審批區屬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征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鎮的意見,并符合國家、省、市城市規劃技術規定。
第九條規劃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得超過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并使用*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市規劃院)測繪的地形圖。
第十條規劃分局審批建設工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單體建筑設計要點必須符合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審批建筑設計方案或報建,其建筑設計圖應與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相符,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性質,用地單位、界址和面積。
(二)審批建設工程報建應核準建設工程與規劃路、規劃河涌、地上地下各類管線和市政設施的關系,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可報市規劃局協調。
(三)報建的地形圖必須是*市統一平面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
(四)建設工程報建批準后,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市規劃院對建設工程進行放線,規劃分局進行驗線。主體工程完工后,應進行城市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五)建設工程的報建應由*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報建圖紙應有報建特許人蓋章。建設單位和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向市城建檔案館繳納竣工檔案保證金。
第十一條規劃分局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對違法建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各項具體行政行為,均必須在審批或作出處罰后7天內報市規劃局備案,如有違反城市規劃法規和要求的,市規劃局有權在收到備案后15天內否決,責令規劃分局糾正,或直接予以撤銷。規劃分局必須在15天內重新審批或作出行政決定。規劃分局審批文件不備案的,市規劃局有權在發現后予以否決。市規劃局的各類規劃審批文件(含一書兩證),必須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區規劃分局。建設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劃分局的審批文件進行建設,審批文件被市規劃局否決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規劃分局的各項規劃管理權限,不得下放給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發展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可由規劃分局委托所在鎮建設部門受理報建申請和進行初審,報規劃分局審核后以規劃分局名義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