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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市城市規劃條例》、《*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在戶外獨立或借助建(構)筑物設置的、向公眾顯示商業、服務信息的商業廣告或顯示其他內容的公益廣告,適用本標準。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標準:
(一)不另設構架、構筑物的懸掛、張貼、印刷或手寫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體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交通標志、路牌、指引牌等;
第三條戶外廣告作為構筑物,其設置位置和形式應與建筑物外立面、城市景觀密切相關。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設計和報審過程中,應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標準的情況下,同步設計確定戶外廣告的設置位置。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置的通用標準:
(一)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殘舊的建筑立面設置戶外廣告,應進行建筑立面裝修,整體設計制作;
(四)戶外廣告設置不得影響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戶外廣告設置不得影響航空安全,機場及其周邊地區、禁止使用霓虹燈、閃爍光源和紅色光形式的戶外廣告。
第五條戶外廣告設置范圍
(一)商業街區,為營造商業氣氛,可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位置可在建筑墻面、樓頂或不影響道路交通、綠化的獨立用地。廣告形式可使用噴圖照明、燈箱、霓虹燈、立體造形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
1、重點商業街區允許設置戶外廣告,鼓勵用霓虹燈形式。重點商業街區是指:北京路商業文化旅游區、荔灣區商業步行街區、海珠區江南文化商業廣場中心區、東山區農林下路和署前路一帶。
2、普通商業街區應視具體位置環境可適量設置戶外廣告。普通商業街區是指:天河體育中心城區(但體育中心內禁止設置),芳村區花地灣中心城區、黃埔區大沙中心城區、開發區青年路一帶。
3、兼有商業功能的街道應視具體位置環境嚴格控制、適量設置戶外廣告。如:花地大道、芳村大道、天河路、江南大道、新港西路、*大道、解放路、中山路、人民路、南岸路、黃沙大道、六二三路?、豐樂路、夏港大道、志誠大道。
(二)商務辦公區,如環市東路、環市中路一帶應以體現建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觀為目的,戶外廣告起點綴照明作用。可在建筑物頂采用透空立體字(可加泛光照明)形式或在建筑墻面使用噴圖照明、燈箱、霓虹燈、立體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設置,但應簡潔美觀。
(三)城市對外交通站場區域,如白云機場及機場路、*火車站、*東站應嚴格控制設置戶外廣告的數量和設置位置,既體現*市的商業特色又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觀。設置位置主要在賓館酒樓、公共建筑的樓頂和墻面。廣告形式可使用噴圖照明、燈箱、立體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應簡潔美觀。
(四)珠江兩岸城市景觀段:以塑造珠江兩岸城市景觀和休閑環境為目的,戶外廣告起點綴照明作用。設置位置主要在公共建筑的樓頂和墻面。廣告形式可使用噴圖照明、霓虹燈、燈箱、立體字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應簡潔美觀。
(五)下列城市交通性干道(除本條上述四類區段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環城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華南快速道、內環路、廣清路、廣花路、新廣從路、下塘西路、黃石路、龍溪路、鶴洞路、廣汕路、禺東路、沙太路、舊廣從路、廣園路、先烈路、東風路、黃埔大道、廣深公路、工業大道、東湖路、東曉路、起義路、環市西路、中山大道、新港中路、新港東路。
(六)住宅小區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七)建筑物坡屋頂上禁止廣告。
第六條常用的幾種個案標準: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墻設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寬度與墻面相協調。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墻面的外輪廓線。
3、窗口及開口地方不可設置(電子屏幕的情況除外)。
4、不得在建筑主體的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
5、廣告牌面總面積不得超過設置墻面總面積的3/10,單塊廣告牌的面積在商業街區一般限制為l00平方米左右。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墻設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過臨路路面寬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設在有上蓋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離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壓導線凈距離不得小于0.5米;
4、市區內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3.5米以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5、戶外廣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6、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墻面的上端;
7、牌面最大尺寸為:高6米、寬1.8米。
(三)在建筑物頂設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度29層以下的建筑物頂上設置戶外廣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最大高度不超過9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并須平行于建筑物外墻。
2、高度30層以上的建筑物頂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3、牌面應平行建筑外立面設置。
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墻面。
(四)直接于地面立柱式的,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牌面最大尺寸為:長1.0米、高0.8米、燈箱厚0.3米(限于人行道路面寬度大于3.5米的商業步行街)。
(五)實物造型的(限于商業步行街、商業廣場),占地面積應控制在2.5平方米。
(六)在人行天橋(限于廣告企業集資建設的)設置的,應采用立體字(可加泛光照明)或霓虹燈(不得采用閃爍光源形式,字體上下不得突出天橋實體,左右應與天橋均衡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