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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若干意見》(國辦發*]92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意見》(穗府辦[*]29號)精神,改善和優化我市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在外貿出口中的比重,加強*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興貿戰略的實施,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出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下稱市外經貿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審核資金申報,提交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情況報告。*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和撥付專項資金。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跟蹤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五條在*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并在外經貿業務、財務管理、出口退稅、外匯管理、進出口檢驗檢疫、海關監管等方面兩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各類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確定的高新技術產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含名牌產品、中成藥);
(三)開展有利于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研發、創新項目;
(四)通過技術引進,改造和提高傳統出口產品附加值、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技術(含軟件)和技術帶成套設備產品出口;
(六)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和實施國際質量體系及產品認證;
(七)與實施科技興貿戰略有關的技術貿易措施、市場拓展、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專題調研、業務培訓、評審檢查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六條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按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經貿局網站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上填報相關表格并下載申請書。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
第七條企業按以下內容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項目申請。1.技術研發項目,指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通過實施技術創新,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2.技術改造項目,指出口企業為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技術帶成套設備等產品出口而進行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二)產品(技術)申請。以一般貿易方式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出口,技術(含軟件)或成套設備出口。
(三)認證申請。在上一年度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以及申請國際認證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
第八條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業書面申請報告;
(二)*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自主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商標境外注冊證明、認證證書及有關費用證明等;
(四)企業上一年度海關出口或委托出口證明,軟件(技術)出口登記證書、出口收匯證明等;
(五)項目申報應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及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可行性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必要性、前景預測、條件論證、內容和規模、資金使用進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四章受理申請
第九條市外經貿局對企業申請的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預審,提出初審意見會知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核。
第十一條市外經貿局根據年度申請項目情況,聘請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組主要來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撥付方案。
第十三條經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審查合格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市外經貿局網站上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經舉報并查實不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要求的項目,取消申報資格。
第五章資金撥付和財務處理
第十四條企業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發出的撥付通知,到市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其中,技術研發、技改項目專項資金,根據項目進度用款情況,分期劃撥。
第十五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沖減有關費用處理。
第六章資金使用的驗收和監督
第十六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每年度按期填報《*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跟蹤表》。
第十七條使用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項目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在項目執行期終止后6個月內,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申請驗收,提交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實行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及時跟蹤資金使用情況,防止資金被截留、挪用,保證資金運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企業,市財政局有權追繳已撥付的款項,市外經貿局可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予以通報,被取消申請資格并受到通報的企業三年內不允許申請使用專項資金,對弄虛作假、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提交有關部門對企業和責任人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向市科技興貿領導小組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