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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合同管理,預防合同糾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交通系統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以企業名義依法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
議。
第四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合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企業訂立合同,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考慮本企業的履行能力和經濟效益,嚴格履行
規定的審查、審批程序。
合同應該條理清晰、含義明確,符合法律、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
第六條企業合同管理,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企業的法律事務機構是企業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應指定其他部門負責合同
的綜合管理。
第八條企業內有合同業務的部門,為企業專項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管理。
第九條企業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二)擬訂本企業的合同管理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參與企業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起草,對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督合同履行;
(四)及時向企業法定代表人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五)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合同報表的統計與綜合;
(七)負責對專項合同管理部門進行法律業務指導,組織對合同管理員及有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條企業專項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主辦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審查,并對合同履行實施跟蹤管理,監督合同的履行,處理合
同糾紛;
(三)建立本部門合同臺帳,及時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
律問題;
(四)及時將本部門合同及有關文件歸檔。
第十一條合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企業有關人員簽訂。簽訂合同
,應由簽約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
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人員應經過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掌握必要的業務知識,熟悉企業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人員應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對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負責。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前,應詳細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人的簽約資格。
對方資信不明、不好又不能提供擔保,不得與之簽約。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涉及企業幾個部門的,合同的主辦部門應先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企業應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專用章領用、管理、使用辦法。一個單位有二枚或二枚以
上合同專用章的,應對合同專用章統一編號,明確專用章的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企業應建立合同臺帳、統計報表和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如實反映和記載合同從簽訂到終結的全過程。
第十八條國家規定了標準(示范)合同文本的,企業訂立合同應使用標準(示范)合同文本,沒有規定標準(
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九條企業認為合同需要公證的,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
第二十條企業應全面履行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遇
有不可抗力或無法防止的外因,影響合同履行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同時收集
有關證據。
第二十一條企業對在合同管理中成績顯著和為企業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
勵。
第二十二條在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企業利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
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合同的范圍,由企業根據合同標的數額、合同法律后果等因素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交通系統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