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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兩側的建設管理,制止亂搭亂建行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城鎮規劃區范圍以外公路兩側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公路,是指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
公路兩側,是指公路兩旁控制建設的范圍(下稱“公路管理控制區”)和不準建筑的范圍(下稱“不準建筑區”)。
“公路管理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算,國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
不少于四十米,縣道不少于三十米,鄉道不少于二十米。
“不準建筑區”的范圍,從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
道不少于五米,以及其他不準建設的地段。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劃定轄區內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區”和“不準建筑區”,并予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劃定轄區內鄉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區”和“不準建筑區”,并予公布。
第四條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按其職責劃分負責公路“不準建筑區”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路管理控制區”(不含“不準建筑區”,下同)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縣區域內的國道、省道“公路管理控制區”的建設實施管理;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公路管理控制區”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路沿線的鄉和未設鎮建制的集鎮和管理區(中心村),在編制建設總體規劃和進行建設時,應控制向公
路沿線擴展。需擴大規劃區的,應向公路單邊組團式縱深發展,禁止把公路變成新的街道。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向所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按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參照第六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臨時建筑必須統
一規劃、統一建設,注重安全實用,符合景觀要求。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建設、公路、公安、工商、國土等部門對公路兩側建設定期進行檢查,并對違法違
章行為依法處理。
第九條“不準建筑區”內不得建設任何建筑物,已有的建筑設施,按《*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
定處理。
第十條對“公路管理控制區”范圍內的違章建設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省實施<中華
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申
請手續。